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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地热探矿权年检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热[2013]285号
  • 发布日期:2013.09.26
  • 实施日期:2013.10.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地热探矿权年检工作的通知
(津国土房热〔2013〕285号)



各地热探矿权人: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探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65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要求,我局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内2013年度地热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勘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二)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三)是否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施工、是否完成了最低勘查投入;
  (四)是否按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五)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和报送阶段报告;
  (六)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是否已履行到位。

  二、年检提交的资料
  (一)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探矿权报盘系统导出,纸介质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份),资料起止时间为2012年10月1日~2013年9月30日;
  (二)本年度勘查工作总结;
  (三)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和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用途);
  (四)勘查项目年度支出的会计核算报表;
  (五)本年度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缴纳收据复印件。

  三、探矿权使用费的缴纳
  2012年-2013年度的探矿权使用费随探矿权人年检时一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收取的标准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四、年检时间要求
  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20日止。
  对未按时参加年检的或未通过年检的探矿权人,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01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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