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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决定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 发布日期:2001.12.28
  • 实施日期:2001.12.2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 法规类别: 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四十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2月28日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决定
           (2001年12月28日通过)

  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第(四)项修改为:“技术含量高、市场容量大,对形成高新技术产业有明显效果的;”
  二、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或者在技术转让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经财税部门核定,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
  三、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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