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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制定天津市教育部门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财教[2014]72号
  • 发布日期:2014.09.25
  • 实施日期:2014.09.2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教育经费与财务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制定天津市教育部门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通知
(津财教〔2014〕72号)



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10〕45号),完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市财政局、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教育部门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

  一、适用范围

  市和区县教育部门公办幼儿园。


  二、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

  教育部门公办幼儿园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结合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充分考虑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现状,我市制定教育部门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为每年不低于1200元。


  三、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教育部门公办幼儿园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师资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办公、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等费用;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的购置;幼儿园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费用;教育信息化运行维护费用;幼儿体检费用;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保费;幼儿园安全工作所需费用;其他用于幼儿园正常运转所需的费用。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财政、教育部门要统筹本级财力及市对区县财政教育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教育部门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要在2014年达到上述标准。现有标准已高于上述标准的区县,不得降低经费保障水平。

  (二)要按照办园规模及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及时足额安排教育部门公办幼儿园公用经费预算,同时兼顾幼儿园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规模较小、条件薄弱的幼儿园倾斜。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方面的支出。

  (三)要加强幼儿园财务管理,贯彻落实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及我市规定的各项经费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对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要按照国有资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四)各区县要按照本通知有关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教育部门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同时制定支持所属其他类型幼儿园发展的实施方案,并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备案。

  (五)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市教委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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