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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我市燃气汽车加气站建设和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3]7号
  • 发布日期:2013.01.22
  • 实施日期:2013.01.2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市政公用与路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我市燃气汽车加气站建设和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我市燃气汽车加气站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22日

关于加强我市燃气汽车加气站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我市燃气汽车加气站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天津市加油(气)站空间布局规划(2009-2020年)》的顺利实施,促进燃气汽车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推进规划实施
  (一)燃气汽车加气站建设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保证供应、确保安全的原则。
  (二)积极推进实施《天津市加油(气)站空间布局规划(2009-2020年)》,加快压缩天然气(CNG)、液化天然气(LNG)加气站的建设。
  (三)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市建设交通委、市商务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质监局、市公安消防局等部门,根据《天津市加油(气)站空间布局规划(2009-2020年)》和我市燃气发展规划,结合各区县建设需求,研究制定全市燃气汽车加气站年度建设计划,并公布实施。
  (四)区县加气站总量确需调整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加气站总量调整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研究提出意见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严格项目审批建设
  (一)加气站建设要严格执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等国家规范标准,遵循我市规划和消防、环保、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
  (二)新建单一加气站、油气合建站项目和利用现有加油站改扩建的油气合建站项目,涉及新供地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确定经营单位;不涉及新供地的,申请人持有效用地手续,向所属区县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手续。
  (三)规划、土地手续落实后,申请人持相关要件,按照天津市投资项目类联合审批办理规程,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备案(核准)手续。其中新建或改扩建的油气合建站项目,应先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申请人持备案(核准)手续,向各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燃气设施建设、消防、环保、质监等各项审批手续。
  (五)加气站建设项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建设工程、站用设施进行建设、规划、环保、质监、消防等各项验收。
  (六)加气站各项验收手续合格后,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向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燃气经营许可、燃气准销,办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准销证,并向质监部门申请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

  三、加强运营监督管理
  (一)燃气汽车加气站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保证燃气供应、提供便捷加气服务,气质符合国家标准;
  2﹒加气设施及其运行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相关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4﹒加气站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岗位操作人员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配备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
  (二)加气站不得为无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燃气汽车车用气瓶检验合格标志的燃气汽车加气。加气气源类型必须与气瓶类型一致。
  (三)加气站需要歇业、停业的,应当对用户加气有关事项进行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到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歇业、停业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未经批准擅自歇业、停业的,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四)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商务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消防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加气站的规划建设及其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及时通报相关审核意见,形成管理合力,确保本市加气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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