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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天津市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经济与社会发展合作框架协议分工方案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3]75号
  • 发布日期:2013.09.10
  • 实施日期:2013.09.1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经贸展览与洽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天津市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经济与社会发展合作框架协议分工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3〕75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落实〈天津市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经济与社会发展合作框架协议〉的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10日

  关于落实《天津市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经济与社会发展合作框架协议》的分工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加快津晋两省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环渤海地区深化务实合作,2013年5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共同签署了《天津市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经济与社会发展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现就落实《合作协议》各项工作任务作如下分工:
  一、完善区域交通运输网络
  (一)双方共同推进津晋两地之间高速公路、铁路的规划建设,积极完善区域交通运输网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市政公路局、市规划局)
  (二)推进天津(经保定、石家庄、太原等地)直通银川、中卫的铁路项目的前期和建设工作,打通津晋人员、货物等流动的便捷通道。(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
  (三)优化津晋两地陆路运输资源,支持天津港建设山西煤炭下水便捷通道。(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市政公路局)
  (四)共同协调太原、北京铁路局出台政策,支持山西至天津扩大集装箱班列运输能力。加密两地航班、完善航线,为两地商旅提供便捷高效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港口局)

  二、深化港口口岸合作
  (五)双方加强口岸合作,共同支持山西区域内无水港的建设与运营,强化无水港对区域开放型经济的促进作用。完善便捷通关政策,实施"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区域通关模式和检疫直通放行模式,共同争取跨关区、跨检区口岸直通试点。加强口岸信息合作,逐步实现两地电子口岸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市口岸办、市发展改革委)
  (六)支持双方商务部门在开拓海外市场方面加强合作。(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三、推进物流一体化建设
  (七)双方推动物流业合作,加快区域物流一体化进程。支持天津港与太原、晋中、侯马、大同地区综合物流园的对接合作,进一步增强物流节点经营能力,扩展物流产业链条。(责任单位:市口岸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港口局)
  (八)支持渤海商品交易所在山西设立服务机构,优先设立交收仓库和物流中心,促进两地大型物流仓储设施和第三方物流联动。(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
  (九)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两地企业物流信息与公共服务信息的有效对接,建设第四方物流信息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四、加大能源合作力度
  (十)双方建立新型电力、煤炭、天然气等能源供应合作机制。天津鼓励地方能源企业到山西投资,合作建设神头二电厂三期等燃煤及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电站,电站投产后优先为天津送电。加快山西至天津的输电通道建设,提高送电能力,增加"十二五"向天津的送电量。天津支持企业参与山西建设煤制气工程,积极引进山西煤制天然气。山西提升对天津低硫优质煤炭的资源供应能力,为天津提供稳定、清洁的能源保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五、深入产业互补合作
  (十一)双方支持装备制造、化工、食品、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高新技术等产业的全面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产业链对接和相互延伸。发挥天津产业、科技、人才等优势,探索多种方式的津晋产业合作,支持天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及项目向山西转移。(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委)
  (十二)推动天津开发区与山西省运城市、晋城市等地开展"飞地经济"园区合作。(责任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十三)开展钢铁冶金技术交流,推动津晋两地相关企业高端化协调发展。(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四)加强津晋风电产业优势互补合作,促进两地风电产业的发展。(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委)
  (十五)加强环保产业、循环经济和低碳技术交流,推进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六、加强科教人才合作
  (十六)双方建立科技资源开放和共享机制。建立科技项目合作机制,联合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加强重大科研项目的联合攻关。(责任单位:市科委)
  (十七)加强高校办学合作,建立津晋校长、教师和管理干部交流挂职机制。鼓励高等学校开展联合办学、学分互认、学生访学、学科共建等多种形式的校际交流合作。天津市所属高校继续逐年增加在晋本科招生计划数量。(责任单位:市教委)
  (十八)深化人才市场合作,建立双方人才供求信息交流渠道,定期组织多种形式的人才需求对接和招聘活动。(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
  (十九)发挥天津职业教育优势,推进两地职业教育合作办学。发挥中国(天津)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作用,为山西企业职工和院校学生在津顶岗实习和就业提供服务。(责任单位: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二十)天津为山西有组织的劳务输出提供便利,山西根据天津产业用工需求,加强输出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服务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七、加快会展旅游融合
  (二十一)双方加强晋商文化和天津海滨休闲文化的融合,深化会展资源的交流与合作。天津积极组团参加山西"能源博览会"等展会,支持"山西品牌天津行"等活动。山西组团参加天津"津洽会"、"融洽会"等展会。引导、支持天津有一定实力和潜在市场需求的会展业向山西转移,努力把山西打造成天津会展业的承接地。(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金融办等)
  (二十二)联手开发特色旅游精品线路,促进智慧旅游项目合作,建立两地旅游质监协作和旅游应急处置机制,实现区域旅游资源、产品、市场、信息、客源、管理和服务共享,构建无障碍的一体化大旅游格局。(责任单位:市旅游局)

  八、加强农副产品对接
  (二十三)双方加强农副产品供应合作,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两地互建生产基地和流通网点。推动特色农产品、特色食品等产销合作和粮油购销合作,在天津开展"山西特色农副产品周"活动,支持山西农产品进入天津百强连锁企业配送中心。鼓励两地区县建立农副产品供需结对关系,满足天津农副产品需求。(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商务委、市粮食局)
  (二十四)支持天津科研院所在山西优先试验推广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工艺。开展农副产品基地环评、抽样检测、产品质量追溯等的监管合作,互认地方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缩短山西农副产品进津入市时间,保证进津农副产品优质安全。(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商务委)

  九、拓宽金融合作领域
  (二十五)双方加强在推动金融产品创新、建设金融要素市场、打击非法集资等方面的合作,拓宽金融合作领域和范围,探索金融资源共享模式。支持两地金融机构跨区域发展。共同组织银企对接活动,引导金融机构对跨区域基础设施和重大产业项目开展联合贷款和银团贷款,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山西特色资源和商品在渤海商品交易所挂牌上市,发挥天津场外交易市场功能和作用,积极为山西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鼓励和支持天津优秀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在晋开展业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

  十、建立合作长效机制
  (二十六)双方建立两省市领导高层协商机制,成立津晋合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市)长担任,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合作中的重大战略问题。成立津晋合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副省(市)长任组长,定期就双方合作问题进行研究推动。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组织两省市相关部门对口衔接,具体推动各项合作任务的实施。办公室分别设在天津市合作交流办、山西省投资促进局。建立部门衔接制度。双方对口业务部门可在本框架协议指导下,分别就相关合作领域另行协商拟订具体合作协议。鼓励两地民间各类机构开展广泛的、形式多样的交流与合作。(责任单位:市合作交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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