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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 发文字号:建质安[2009]332号
  • 发布日期:2009.04.21
  • 实施日期:2009.04.2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交通安全管理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建质安[2009]332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质电[2009]7号)转发给你们。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地铁2号线、3号线和9号线在建项目。


  二、检查对象

  在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


  三、检查重点

  轨道交通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和落实情况;勘察数据是否真实、可靠以及执行勘察野外旁站监理制度情况;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深基坑施工方案制定、专家论证和执行情况;从业人员参加《天津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指导书》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应急处置预案和抢险队伍建立情况;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等;


  四、检查时间安排

  检查时间从2009年4月15日至5月15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组织开展自查和整改,时间为2009年4月15日至5月5日。

  第二阶段,在自查和整改的基础上,市建委组织专家成立检查组,对全市在建轨道交通项目进行抽查,时间为2009年5月5日至5月15日。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轨道交通参建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放在首位来抓,全面落实责任制,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立即开展自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立即进行整改。自查和整改情况于2009年5月5日前报送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

  2.强化施工组织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各轨道交通施工单位要有针对性地编制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时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对周边建(构)筑物、道路等沉降和位移情况的监测。各轨道交通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严格审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督促落实,配备专业监理人员,发现安全隐患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3.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施工现场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对其施工企业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工程投标1-3个月及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地施工队伍清出天津建筑市场。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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