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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开展外贸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
  • 发文字号:津商务外贸综[2017]4号
  • 发布日期:2017.05.11
  • 实施日期:2017.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保险综合规定营商环境优化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开展外贸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工作方案的通知
(津商务外贸综〔2017〕4号)



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的战略决策,进一步支持我市外贸小微企业发展,2016年启动了我市外贸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统保试点工作,从全年的实施效果看,得到了社会各界及外贸小微企业的普遍认可,对缓解外贸小微企业有单不敢接、有单无力接及防范收汇风险成效显著。为巩固和扩大平台统保的工作成果,鼓励更多的外贸小微企业用足用好出口信用保险政策,进一步完善我市外贸小微企业出口风险保障机制,促进我市外贸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鼓励支持外贸小微企业使用出口信用保险,切实解决外贸小微企业“有单无力接”、“有单不敢接”和“融资难”的问题,促进外贸小微企业做大出口规模,提升企业发展能力。


  二、平台统保

  由天津市商务委员会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签署“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 支持天津外贸稳定增长”的合作协议,按照“信保降费、财政扶持、统一投保”的原则,天津市商务委员会负责安排平台统保资金,对外贸小微企业保费给予100%补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承诺扩大外贸小微企业投保规模,放宽承保条件,降低投保费率和保费标准等。


  三、承保方案

  (一)承保条件

  1.保单产品:小微企业信保易保单

  2.适保范围:

  在保险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并以被保险人名义报关出口的信用期限不超过360天的全部出口业务。向古巴、伊朗、苏丹、南苏丹、利比亚、科特迪瓦、也门、叙利亚、阿富汗、伊拉克、索马里、布隆迪、乍得、科摩罗、刚果民主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几内亚比绍、利比里亚、卢旺达、塞拉利昂、津巴布韦、巴勒斯坦、朝鲜、委内瑞拉等国家或地区出口的业务,不在承保之列,具体以签单时中国信保保单条款约定为准。

  3.承保风险:

  (1)买方或银行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

  (2)买方或银行拖欠;

  (3)买方或银行拒收;

  (4)买方或银行所在国发生政治风险。

  4.单一买方/开证行赔付金额上限:8万美元。

  5.赔偿比例:80%。

  6.最高赔偿限额:保单最高赔偿限额按年度保险费50倍设定,但对于核定最高赔偿限额低于单一买方/开证行赔付金额上限(8万美元)的,保单最高赔偿限额按单一买方/开证行赔付金额上限设定。

  7.保险费率:0.12% 。

  8.保费计算:企业2016年海关出口额×0.12%,保险费最低不得低于200美元或等值人民币。

  (二)支持企业范围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年度出口额不超过300万美元的企业,包括以下两类:

  1.新投保企业

  对于上年度未纳入平台投保且海关数据未超过300万美元的企业,按新签保单承保。

  2.续保企业

  对于上年度已经纳入平台投保且海关数据未超过300万美元的企业,继续申请续保的,按续转保单承保。


  四、资金安排

  每年根据预计的投保金额和保险费率确定资金数额,在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市财政局将专项补助资金拨付至市商务委,市商务委根据合作协议将资金拨付至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在年度终了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统保补助资金进行专项审核及清算。


  五、有关要求

  (一)市商务委、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召开外贸小微企业政策宣讲会,推动政策实施。

  (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三)中信保天津公司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三)本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1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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