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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测绘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规划局
  • 发文字号:规法字[2011]159号
  • 发布日期:2011.03.24
  • 实施日期:2011.04.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测绘综合规定


天津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测绘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规法字[2011]159号)



局系统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测绘质量管理规定》业经2011年3月11日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测绘质量管理规定》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天津市测绘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测绘质量管理,提高测绘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及实施测绘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县或者功能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测绘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天津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实施本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测绘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测绘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测绘单位应当全面推行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测绘质量体系,健全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并保障有效运行。

  第七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组织年度检查、专项检查以及其它形式的质量监督检查,促进测绘成果质量不断提高,保障测绘成果质量。

  第八条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测绘技术规范、标准进行。

  第九条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测绘质量保障体系以及运行情况和测绘产品质量情况。

  第十条 实施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测绘单位应当提交质量保障体系及运行情况和测绘产品成果资料。
  测绘产品成果资料包括项目合同、技术设计书或者技术要求、原始资料、检查报告、技术总结、测绘成果、作业期间使用仪器的鉴定证书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分为优秀、(批)合格、(批)不合格。

  第十二条 实施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测绘单位应当无偿提交完整材料并对成果真实性负责。以瞒报、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测绘成果材料为手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其检查结果即为(批)不合格。

  第十三条 为增加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透明度,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检验过程中选派或者聘请测绘专家参与检查。

  第十四条 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查。仍有异议的,报国家测绘产品检验测试中心裁决。

  第十五条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测绘资质管理的主要依据之一。对检查结果不合格的测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测绘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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