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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文化局《关于加强我市文艺演出管理工作的具体现定》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发[1983]146号
  • 发布日期:1983.10.04
  • 实施日期:1983.10.0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演出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文化局《关于加强
我市文艺演出管理工作的具体现定》的通知
(津政发[1983]1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文化局《关于加强我市文艺演出管理工作的具体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原市革委会津革发(1977)66号、市革委会津革发(1978)63号、市革委会津革发(1979)191号文件即停止执行。

                         一九八三年十月四日

关于加强我市文艺演出管理工作的具体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97号《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关于严禁私自组织演员进行营业性演出的报告的通知》和文化部颁发的《全国艺术表演团体巡回演出工作管理条例》、《全国剧场管理工作试行条例》,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我市和外地艺术表演团体在市区和塘沽区各演出场所(包括剧场、影剧院、礼堂、俱乐部、文化宫、体育馆、露天影剧场和其他对外开放场所)对外营业演出,均由市文化局所属的演出公司统一安排和管理;在郊区、县、汉沽、大港区各演出场所演出,由当地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和管理,向市演出公司备案。

  三、剧场管理:
  (一)剧场是各级文化主管部门领导下的文化事业单位,也是社会主义的宣传阵地和文化娱乐场所,应认真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推陈出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做好为剧团服务和为观众服务的各项工作。在组织安排上演剧目时,要注意贯彻现代戏、新编历史戏和优秀传统剧目三并举的方针,对儿童剧目的演出尤应给予重视和支持。
  (二)各演出场所应以文艺演出为主,除保证晚场演出外,还应增加日场演出。在完成市演出公司安排的演出任务外,可放映电影或安排其它活动。
  (三)凡无市演出公司演出证明的艺术表演团体,各剧场均不得接待演出。
  (四)市演出公司要按时下达各剧场、影剧院等场所全年的演(映)出场次、人次、上座率、平均票价和经济收入的各项计划指标。
  (五)演出票价应本着“以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剧场与剧团商定。剧场一般应尊重剧团的意见。
  1.中央及省、市、自治区艺术表演团体,演员阵容强或有国内著名演员参加演出的,最高票价不得超过一元二角。
  2.在我市郊、县的演出票价,要略低于市内票价(由剧场与剧团协商确定)。
  3.如遇特殊情况需超出票价标准时,应事先向市演出公司报告,必要时报请市物价局审批。
  (六)剧团使用剧场舞台(装台、走台、彩排等),剧场应免费给予一至四节(每节四小时)的使用时间,也可根据装台的繁简。双方协商解决。
  (七)剧场有食宿设备的,可提供外地剧团使用,住宿费每人每天不得超过一元(备有被褥);外地剧团不使用剧场食宿设备,在饭店、招待所住宿,其费用由剧团自理,特殊情况双方另议。
  各剧场后台的宿舍、化妆室,应为剧团演出使用,不得安排职工及家属居住或移作他用。
  外地剧团在我市演出期间的生活供应,请市粮食、商业部门协助解决。凭市演出公司的介绍信,由剧场负责联系。
  (八)剧场、剧团的分帐比例一般按三、七(剧场为30%,剧团为70%)执行,特殊情况由剧场、剧团协商确定。
  剧场、剧团公提项目包括:一般报纸广告、外地剧团按计划来津演出二百公里以内单程旅运费。如外地剧团连续在我市、几个剧场演出,其单程旅运费按演出场次由剧场公摊。更换剧场的运输费用,由剧团自理。
  剧团在剧场装台前和演出结束,双方要亮灯检查。演出期间剧团损坏舞台设备及其他用具,由剧团负责赔偿,剧场不得再向剧团提出其他经济要求。
  (九)剧场要认真做好演出宣传工作,组织评论力量,大力宣传、推荐优秀剧目和现代剧(节)目,采取各种方式,经常听取观众意见,配合剧团提高演出质量。剧场如发现剧团在上演剧(节)目或演出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有责任提出批评或建议,并及时上报市演出公司。
  外地剧团、本市业余剧团对外售票刊登演出广告,必须凭市演出公司演出介绍信,与报社办理刊登手续,否则不予刊登。
  (十)剧场要认真贯彻市文化局、体委、公安局《关于加强公共文化、体育场所管理的通告》,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和防火安全的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认真做好保卫和消防工作,维护好剧场秩序,严防各种事故发生。在戏剧开演前,必须留出半小时至一小时的时间,做好卫生清扫和空气调节工作,以维护广大观众和演职员工的身体健康。

  四、剧团演出管理
  (一)艺术表演团体必须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推陈出新”的文艺方针,演出内容健康,表演有特色,并要注意社会效果。要反对那些单纯以盈利为目的、迎合某些观众低级趣味的演出。
  (二)外地剧团(个人)来津演出,须凭省、市、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市演出公司联系。否则,各剧场不予接待。
  (三)要加强对巡回演出的管理,防止剧团盲目流动。剧团要认真履行全国巡回演出工作会议所签订的演出合同,在确定的演出日期前一个月,派出前站人员与有关剧场商定具体演出事宜。如一方无故违反合同,使对方遭受损失,应负经济赔偿责任。
  (四)剧团要遵守剧场制度,节约水、电,保持卫生,注意安全。
  (五)收取外地剧团“计划外”演出管理费办法:
  1.外地剧团“计划外”到我市演出或虽按计划来我市演出,但一再逾期或延续演出的,均由市演出公司从剧团收入部分收取50%的演出管理费,由剧团所在剧场负责扣除,并转帐送交市演出公司;
  2.经市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地剧团和个人,来我市进行艺术交流、参加会演、联欢、组台等演出和外地剧团在我市郊、县、汉沽、大港演出的,免收演出管理费;
  3.外省临县剧团在我市各县演出,是否收取演出管理费,由当地文化主管部门酌定。
  (六)我市和外地来津剧团,应积极下厂、下乡演出。本市剧团每年要有两个月时间,深入农村、厂矿演出,各郊、县文化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接待剧团演出,并应有专人负责演出管理工作。
  (七)本市业余剧团,凡需要对外售票演出的,必须经所在区、县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包括剧目和节目)。只限本区,不得跨区对外售票演出。否则,市演出公司有权停止其演出活动。

  五、其它演出管理
  (一)为活跃舞台演出,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及艺术交流等,确需邀请外地演员来津举办专场和组台对外营业演出的,须经市文化局批准,由市演出公司组织实施。
  (二)非演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如录音、录像、宣传、联欢等)举办各类对外营业演出的,主办单位应在演出前,将演出目的、演出节目、演员阵容、演出场所、日程安排、经济开支等详列计划,报市演出公司审核,并经市文化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如在演出过程中有所变化,主办单位应提前报市演出公司。演出节目,必须经演员所在单位和主办单位审查通过。
  (三)确因需要组织专场募捐演出和赞助性对外营业演出的,主办单位应详列计划报市委宣传部批准,到市演出公司办理手续。
  (四)主办单位邀请演员参加演出,必须事先征得演员所在单位同意,并办理必要手续。任何私人不得出面组织演出活动。对个别以“中间人”身份,利用演出牟取私利的不法活动,应坚决取缔。
  (五)演出收入要合理分配,主办单位扣除必要的开支外,所有收入应分给参加演出的单位,不得从中赚钱。给演员的报酬,应交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办理,如发现主办单位在经济开支或其他方面存在问题,市演出公司和市财政部门有权干预,并作必要的处理。
  (六)为保证专场和组台演出的良好秩序和安全,主办单位在演出前,必须申报公安保卫部门,做好剧场安全管理和组织观众工作。
  (七)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专场或组合演出,我市一切演出场所应拒绝接待,并向市演出公司报告。凡未经批准的专场和组台演出,一律不得发消息、登广告。

  六、本规定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其演出活动:
  (一)未经市演出公司同意,剧场擅自接待剧团演出,不听劝阻者;
  (二)无理拒绝市演出公司的统一安排,经批评教育无效者;
  (三)上演未经允许的剧目,演出作风恶劣,经制止无效者;
  (四)剧场管理混乱,服务态度很差,群众反映强烈,坚持不改者;
  (五)危险建筑,消防、安全措施不完备,长期不得解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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