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下载 打印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等犯罪数额标准的意见》

  • 发布部门: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1998.07.09
  • 实施日期:1998.10.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 法规类别: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犯罪和刑事责任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等犯罪数额标准的意见》
(1998年7月9日)



  为打击挪用公款、挪用资金及职务侵占等犯罪活动,正确适用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有关司法解释,对以上犯罪的数额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以2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1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
  3.挪用公款20万元以上的,为挪用公款“数额巨大”;
  4.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达1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二、挪用资金罪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以6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以3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
  3.挪用本单位资金30万元以上的,为挪用资金“数额巨大”;
  4.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达10万元以上的,为挪用资金“数额巨大”。

  三、职务侵占罪
  1.以5千元为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起点;
  2.以10万元为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起点。

  四、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1.以1万元为本罪“数额较大”的起点;
  2.以10万元为本罪“数额巨大”的起点。

  五、本意见自199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