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07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49号令)和《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津政发[1996]61号)规定,现就2007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问题通知如下:
2007年度我市城镇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为“2.52%”;月记账利率为“2.1‰”。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07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49号令)和《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津政发[1996]61号)规定,现就2007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问题通知如下:
2007年度我市城镇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为“2.52%”;月记账利率为“2.1‰”。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