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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务委、天津市委宣传部、天津市文广局、天津市新闻出版局关于请组织申报2013—2014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 发文字号:津商务服贸[2013]5号
  • 发布日期:2013.04.10
  • 实施日期:2013.04.1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文化综合规定

天津市商务委、天津市委宣传部、天津市文广局、天津市新闻出版局关于请组织申报2013-2014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通知
(津商务服贸[2013]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十八大精神,加快推进中华文化“走出去”步伐,商务部、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将组织认定2013-2014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并予以相关政策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区县、各部门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进行申报。重点企业的申报标准请参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可登商务部服贸司网站http://fms.mofcom.gov.cn综合政策法规栏目下载)中的重点企业标准。重点项目的范围包括:文化出口公共服务平台;文化产业境外投资和合作项目;入选国家、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名录并实现出口的文化项目;其它具有代表性的项目。

  二、请申报单位务必于4月30日前登录商务部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直报系统(http://fwmyzb.mofcom.gov.cn),进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申报系统”,下载填报指南并根据系统要求和提示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资料。完成所有信息填报后,系统自动形成预览表,确认无误后提交形成申报认定表供下载、打印。各申报单位打印申报认定表格后,请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纸质材料。

  三、区县申报单位请将网上填报后的纸质材料报送所在区县党委宣传部或文化局,市级申报单位请将网上填报后的纸质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区县党委宣传部、文化局,市级主管部门将材料进行汇总后,请务必于5月3日前报送市委宣传部。无业务主管部门的申报单位,请务必于5月2日前向市商务委申报网上填报后的纸质材料。

市商务委
市委宣传部
市文广局
市新闻出版局
201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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