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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市滨海新区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激励干部改革开放创新勇于担当容错免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部门: 中共天津市滨海新区委员会
  • 发文字号:滨党办[2016]18号
  • 发布日期:2016.11.01
  • 实施日期:2016.1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政纪党纪干部与工作人员


中共天津市滨海新区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激励干部改革开放创新勇于担当容错免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滨党办〔2016〕18号)



各功能区管委会党组(工委),区委各部委,区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街镇工委(党委),新区各市属国有企事业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滨海新区激励干部改革开放创新勇于担当容错免责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天津市滨海新区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1日

  滨海新区激励干部改革开放创新勇于担当容错免责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个结合、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关于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重要要求,进一步激发干事创业热情,旗帜鲜明地支持先行先试、敢闯敢试的行为,保护敢作敢为、勇于担当的干部,掀起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新高潮,按照中央、市委有关精神和《天津滨海新区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本实施办法所称“容错”,是指区委、区政府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和职权范围内, 对探索先行先试改革创新举措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为抢抓重大发展机遇而作出临时性决策推进工作,或因历史原因、突发事件、特殊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而采取应急性举措,未造成重大损失和负面影响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在各类考核、评先评优、表彰奖励、选拔任用时不受影响,不追究相关责任。容错免责坚持以下原则:

  1.支持担当,鼓励实干。强化守土尽责意识,大力支持广大干部在抢抓发展机遇、推动开发开放实践中尽心履职、敢抓敢管、勇于担当、大胆作为,让担当负责的人受激励有奔头,让埋头实干的人受尊重有位子,使竞相干事创业在滨海新区蔚然成风。

  2.激励创新,宽容失败。坚持把改革开放创新作为“根”和“魂”,鼓励干部在实践中勇于涉险滩、啃硬骨头,大胆地试、大胆地闯,对主观善意、客观失误的干部免除相关责任,为改革者撑腰,为创新者鼓劲,为担当者担当,不让他们受委屈、背包袱,使敢想敢干、敢闯敢试成为滨海新区干部的鲜明特质。

  3.实事求是,区别对待。把严格管理干部和热情关心干部结合起来,把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同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使想作为、敢作为、善作为成为滨海新区的良好风尚。


  二、容错免责情形

  1.为推进改革开放创新和维护发展稳定大局,敢于担当、勇于负责、主动作为而产生过失的。

  2.全面深化改革中先行先试党和国家没有明令禁止的规章制度或做法,存在政策性风险的。

  3.在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等改革开放实践中,因缺乏经验出现的探索性失误和非主观过失。

  4.按照简政放权要求,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有条件地减少非主审要件、简化审批程序或实施分层级审批管理改革所产生的风险。

  5.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在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中为抢抓时机、节约资源而大胆履职、大力推进,造成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6.在处理突发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公共安全事件或应急抢险工作中,超出权限动用物资、设备、资金,或来不及经批准采购必要物资设备,或临机决定赋予、暂停干部相关职权,事后及时补办手续的。

  7.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解决工程项目、信访积案、争议事件等历史遗留难题中,采取临时性措施化解矛盾问题带来风险的。

  8.为推进党建科学化、提升服务水平,探索干部工作、人事管理、基层党建、人才发展和纪检监察改革创新等带来的风险。

  9.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10.区委区政府权限内其他需要容错的事项。


  三、容错免责程序

  成立滨海新区容错免责评审委员会,在区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受理、评审容错免责事项。委员会由区领导担任主任,区委组织部、区纪委(监察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法制办等为组成单位。工作程序如下:

  1.申请。单位或干部出现工作失误或过错,追责部门启动处理程序后,所在单位认为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可在七个工作日内向容错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核实。容错免责评审委员会就申请事项开展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3.评审。容错免责评审委员会研究评审提出是否予以容错免责的结论。对一时难以评定的,可以暂缓作出结论,暂缓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期满给出结论。评审时根据需要可实行听证。

  4.决定。容错免责评审委员会及时将评审结论报区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5.反馈。审议决定于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反馈,并给予解释答惑。

  6.免责。审议决定送达追责部门,追责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停止执行处理程序,免于追责。


  四、保障措施

  1.科学决策及时纠偏。强化依法、民主、科学决策,最大限度避免发生决策失误、工作失误。建立重大改革创新政策措施评估制度,通过专家论证、公众听证、人大审议、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纠正决策和工作失误,必要时停止实施改革创新方案。对有关方面造成损害的,应给予救济补偿,避免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2.严守底线严明纪律。坚持容错免责在党和国家政策法规框架下开展,防止容错变纵容、免责变庇护,防止出现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和各种乱折腾行为。对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坚决予以从重惩治。

  3.加强领导营造氛围。对容错免责的干部,不求全责备,主动在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让干部放手放胆干事创业。各级领导干部要为想干事、敢担当的干部保驾护航,尽最大努力保护干部积极性。新闻单位要积极宣传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实施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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