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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2013)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建设[2013]178号
  • 发布日期:2013.02.26
  • 实施日期:2013.03.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市政公用与路桥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建设〔2013〕17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

  2013年2月26日

  附件
  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国家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强制性审查。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认定本市审查机构,并负责市管项目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管项目施工图审查备案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核算、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面积满足工作需要,审查技术人员人均不少于10平方米;

  (五)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事房屋建筑施工图审查的人员,结构专业不少于6人,建筑专业不少于3人,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人员,所需专业不少于6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

  (六)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人员不得低于各专业审查人员要求数量的50%。


  第六条 审查机构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和一、二级深基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主持过超限高层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承担三级深基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审查机构应当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审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或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电气工程师或者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二)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人数的1/2;

  (三)审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四)审查人员必须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


  第八条 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九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审查记录应当由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定期对施工图审查情况进行统计,并按要求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信息。


  第十二条 审查机构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重大变更涉及的施工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在报送建设单位的同时及时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办理勘察文件审查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作为勘察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全套勘察文件;

  (三)涉及重大变更的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办理设计文件审查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 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 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

  (三) 审查合格的全套勘察文件;

  (四) 全套施工图(含专项设计)、计算书。

  涉及抗灾设防专项论证的,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意见。

  涉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

  既有房屋装修装饰工程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或变动房屋荷载的,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涉及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的,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消防性能化设计批准文件。

  涉及深基坑工程设计论证的,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深基坑工程支护结构设计计算书、施工图、第三方监测方案及论证意见,属于一级深基坑工程的还应当提供专项降水设计方案。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提供的施工图、批准文件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审查机构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四)相关部门的审批、审查意见在施工图中的落实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第十七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勘察文件审查,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勘察文件的复审不超过2个工作日;

  (二)设计文件审查,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设计文件的复审不超过6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设计文件的复审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书专用章。同时,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每张图纸上加盖审查机构技术审查专用章(一套正本、两套副本)。勘察文件(一套正本、两套副本)、计算书的封面和骑缝应当加盖审查机构技术审查专用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合格书颁发后按规定将审查情况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说明不合格原因。审查意见应当有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经技术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技术审查专用章。


  第十九条 审查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持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和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对不合格的施工图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工程编号、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编号、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编号、备案书编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审查合格书、备案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 勘察文件应当先行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勘察文件不得作为设计依据。

  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施工图审查合同,并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支付审查费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审查机构违反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时限、压低审查费用。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在技术上有重大原则分歧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施工图审查技术专家委员会或天津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论证,并出具相应论证意见。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存审查意见、修改回复、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全套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单位提供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并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竣工验收。

  设计单位应当将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作为设计依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监理。


  第二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采取每半年一次定期检查和不定期随机抽查方式,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认定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六)施工图审查质量;

  (七)审查人员培训情况。


  第二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


  第三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重大变更涉及的施工等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审查机构的认定:

  (一)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原市建委印发的《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建设〔2005〕9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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