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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 部分失效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
(2015年1月15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