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 部分失效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日期:2015.01.15
  • 实施日期:2015.03.01
  • 时效性: 部分失效
  •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 法规类别: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
(2015年1月15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依法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
 
  二、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调整实施有关内容的,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作相应调整实施。
  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与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不一致的,调整实施。
  三、上述地方性法规的调整实施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地方性法规;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