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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情况的函

  • 发布部门: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 发文字号:津环保辐函[2015]597号
  • 发布日期:2015.10.28
  • 实施日期:2015.10.2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环保综合规定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情况的函
(津环保辐函〔2015〕597号)



市公安局、市卫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符合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条件的2家单位进行了审核,并予以发放。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条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要求,现将核发许可证情况(名单见附件)函告贵局,望及时沟通情况,依法共同做好辐射安全监管工作。

  附件: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名单

  2015年10月28日

  附件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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