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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审计局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监察局天津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 发文字号:津劳社局发[2008]167号
  • 发布日期:2008.08.22
  • 实施日期:2008.08.2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监察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监察局、天津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天津市审计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8〕167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监察局、纠风办、审计局、卫生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现将《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人行天津分行
市监察局
市纠风办
市审计局
市卫生局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长效机制,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解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55号)的安排和部署,决定于2008年7月至2009年底在我市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要以党的十七大和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证基金安全,维护群众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的,以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完善基金管理监督政策,规范基础管理,健全监督机制为重点,切实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确保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人民群众。
  通过专项治理,促进社会保险基金经办管理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进一步强化基金征缴,实现应收尽收;方便群众领取,防止欺诈骗保;规范内部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投资运营安全,实现保值增值;加强监督检查,做到监管有力。

  二、范围和内容
  专项治理的范围是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专项治理的内容是解决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中存在的以下问题:
  (一)不依法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及时征缴社会保险费;代征代缴保险费问题;收入不按规定入账,隐瞒、转移社会保险费收入;自行制定征缴优惠政策,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收未收的问题。
  (二)不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管理失职,致使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不按规定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影响基金的使用效益,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采取欺诈手法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
  (三)不按规定签订社会保险资金银行管理协议、开设银行账户、传递票据、划转资金和进行会计核算,个人账户不按规定记录,基金不按规定归集的问题。
  (四)不按规定存储结余基金,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政策,或违规投资造成基金损失;历史遗留的挤占挪用基金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基金安全缺乏保障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管理或参与管理企业年金问题。

  三、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采取分级实施,各级自查,相关单位互查,上级抽查的方式。涉及的单位为市劳动保障局相关处室及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及所属各区(县)社保分中心以及市财政局相关部门等。
  专项治理工作从2008年7月开始,2009年底结束,具体分四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阶段(2008年7-8月)。
  成立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召开全市动员大会,部署启动我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9月-2009年5月)。
  市劳动保障局相关处室和市社保中心要按照专项治理内容,在做好自身检查的基础上,组织所属各单位(部门)开展自查和互查,并对自查互查情况进行抽查;市财政局组织所属相关部门进行自查。在自查期间,一是要对以前检查、审计发现的问题分类梳理,根据发生时间、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予以纠正;二是要认真排查新的问题,能纠正的要尽快纠正,立即纠正确有困难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三是针对各种基金违规问题,提出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政策,健全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在自查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如历史遗留已造成损失无法回收的资金,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必要时将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对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将坚决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6-8月)。
  由市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各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50%。重点是自查自纠是否认真,存在的问题是否得以纠正,基金风险隐患是否进行了排查和防范,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是否得到完善,对维护基金安全、建立保障基金安全长效机制是否提出意见。通过抽查,总结经验,指出问题,督促整改。在此基础上,做好部际领导小组对专项治理工作抽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总结报告阶段(2009年9-10月)。
  市领导小组对各单位上报的情况及抽查结果进行分析和汇总,客观评价基金监管现状,总结专项治理的做法和成效,形成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于2009年10月底前报送部际领导小组。

  四、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监察局、纠风办、审计局、卫生局等7部门参加,组成市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并进行检查指导;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向市政府报告工作情况等。市劳动保障局局长任组长,市劳动保障局主管副局长、市劳动保障局纪检组组长、市纠风办副主任(市监察局纠风室主任)任副组长,其他各成员单位1位局级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设主任1名,由市劳动保障局主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3名,由有关单位(部门)处级干部兼任;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各1名处级干部为办公室成员,1名干部为联络员。

  五、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自查时要有专人负责,要客观全面地反映本单位的自查情况,并对自查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后形成自查报告。市劳动保障局相关处室、市社保中心和市财政局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本系统各单位(部门)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一是要按照统一部署,制定本系统自查自纠工作计划;二是要对所属各单位自查报告进行汇总,写出本系统自查自纠阶段总结报告;三是每月上报一次本系统自查自纠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及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具体上报时间是:
  1.2008年9月5日前上报自查自纠工作计划并确定一名联系人;
  2.2009年5月15日前,上报自查自纠阶段总结报告,包括本系统自查、互查和抽查情况等;
  3.每月5日前报告上月工作进展和发现问题的整改等情况。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按照责任分工,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系统抓好部署、自查和整改工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附件: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为有效发挥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用,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部门间的相互协调,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监察局、纠风办、审计局、卫生局等7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市劳动保障局局长任组长,市劳动保障局主管副局长、市劳动保障局纪检组组长、市纠风办副主任(市监察局纠风室主任)任副组长,其他各成员单位1位局级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市劳动保障局主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3名,由有关单位(部门)处级干部兼任,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各1名处级干部为办公室成员,1名干部为联络员。

  二、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研究制定《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全市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并进行检查指导;在各单位开展自查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交流和通报情况,研究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向市政府和部际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等。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市劳动保障局:综合协调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专项治理内容开展自查,并给予督促指导。
  市财政局:按照专项治理内容对财政专户的开设及管理情况进行自查。
  市监察局、市纠风办:配合市劳动保障局做好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以及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纪违法案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市审计局:对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卫生局:按照各自职责,在市领导小组的机制下,督促指导本系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对涉及本系统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四、领导小组工作安排
  (一)研究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或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
  会议主要议题包括:通报各单位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状况,研究阶段性工作安排。遇有重大情况或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
  领导小组会议后形成会议纪要发送至领导小组成员。
  (二)开展调研和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计划和各单位(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安排调研检查,并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单位(部门)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
  (三)加强信息交流。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搜集专项治理工作信息,不定期编发工作简报,同时按期上报我市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对外发布专项治理工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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