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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华盘电2号机组执行超低排放电价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6.02.01
  • 实施日期:2016.02.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工业品价格管理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华盘电2号机组执行超低排放电价的通知



华北电网、市电力公司,天津国华盘山发电公司:

  天津国华盘山发电公司《关于2号机组执行超低排放电价的请示》(国华盘山经〔2016〕6号)收悉。按照电价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华盘电2号机组煤炭清洁利用改造工程已经投入运行,超低排放达标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津环监验字〔2015〕第083号)。自2015年12月11日起,对该机组统购的上网电量给予加价每千瓦时1分钱的支持。


  二、天津国华盘山发电公司要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监管,稳定在线监测系统。对经市环保、市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污染物排放超标时段电价加价收入,按照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有关规定予以扣除。

  201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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