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年度申报审核程序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民政局
-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保[2014]233号
- 发布日期:2014.10.28
- 实施日期:2014.1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租赁经营
各区、县房管局,各区、县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54号)、《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11〕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操作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1〕73号)等有关规定,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完善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年度申报审核程序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民政局
2014年10月28日
关于完善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年度申报审核程序的通知
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第54号)、《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管理规定》(津政发〔2011〕8号)和《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操作程序》(津国土房保〔2011〕73号)等规定,为进一步简化申报审核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现对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年度申报流程进行完善,制定以下操作程序。
一、系统筛查
(一)筛查范围
享受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家庭自领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满规定时限,可提前1个月参加当年年度申报。
(二)筛查内容
住房保障管理系统自动进行数据筛查,每月1日,将当月参加年度申报家庭的上年信息与住房、人口、公积金、机动车辆、工商注册及非居住房屋等数据库中数据进行核查比对。
(三)筛查结果
1.经核查比对,对各项信息确无变化或住房公积金基数涨幅在10%以内的家庭视为按时主动申报且核查合格,按核定补贴标准继续发放补贴,并自动更新系统,确定下次年度申报时间。
2.经核查比对,对信息有变化的家庭,列入当月应年度申报审核明细,当月(即第12个月)补贴继续发放。
二、年度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报
市住保办将筛查后有变化的家庭明细,通过住房保障管理系统经区县房管局转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有变化的家庭参加年度申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享受租房补贴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
3.住房有关材料(原件);
4.家庭成员上年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已退休人员,持上一年退休金领取证明;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填写个人收入申报表;全日制在校学生,由学校开具在学证明。
5.家庭成员财产相关证明材料:
家庭拥有的非居住类房屋证明材料、购置机动车辆的证明材料、工商登记注册资金(资本)证明材料;6.有其它特殊情况的,须提供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
对信息有变化的家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扫描申请人身份证后,方可打印《天津市享受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家庭年度申报审核表》,系统自动记录首次打印时间为受理申报时间。
(三)初审
申报家庭应当对《年度申报审核表》进行签字确认,并将相关材料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并自录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填写意见后,通过住房保障管理系统转区县民政局,由区县民政局对家庭成员上年收入及财产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对原认定住房为公有住房的家庭,购买该处住房产权后,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认定确为同一处住房的,仍按原公有住房认定使用面积。
申报家庭对核查数据提出异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说明数据来源,由该家庭向数据提供部门进行核实,并将核实后的相关证明材料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四)审核
1.申报家庭的收入、财产情况审核
区县民政局应当自接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转来初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年度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审核工作,填写意见后通过住房保障管理系统转区县房管局,并留存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财产相关证明材料。
2.申报家庭享受补贴人口、住房等情况审核
区县房管局应当自接到区县民政局转来的审核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审核工作,按以下5种结果填写意见后,通过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上传市住保办。
(1)该家庭按时申报,经审核仍符合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条件,按新标准继续发放补贴;
(2)该家庭按时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条件,按原标准一次性发放补贴并注销资格;
(3)该家庭逾期申报,经审核仍符合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条件,按新标准继续发放补贴;
(4)该家庭逾期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条件,注销资格;
(5)经审核,该家庭人口、住房发生变化,未在30日内申报,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并追缴违规领取的补贴。
(五)确认
市住保办接到区县房管局上传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六)打印通知书
区县房管局打印《天津市租房补贴停发通知书》,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给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家庭。
三、租房补贴的调整、停发
(一)应申报家庭在第13个月底前打印《年度申报审核表》的视为按时申报
1.第13个月至15个月内在系统中受理并办结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自当月起,按照届时的新标准发放补贴;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当月按原标准一次性发放租赁备案期内补贴至第15个月,并注销该家庭租房补贴资格。
2.第13个月至15个月内在系统中受理,但因申报家庭自身原因导致未办结的,办理期间内按原标准发放补贴,至第16个月仍未办结的停发补贴,自审核符合条件的当月起按新标准发放补贴,并补发自第16个月至审核合格当月期间的补贴;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注销该家庭租房补贴资格,停发月份补贴不予补发。
(二)应申报家庭在第13个月底前未打印《年度申报审核表》的视为逾期
逾期申报的家庭自第13个月起停发补贴,之后审核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月起按新标准按月补发补贴,停发月份补贴不予补发;之后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注销资格,停发月份补贴不予补发。
四、对未进行年度申报家庭及年度申报未办结家庭的限制
对于未进行年度申报的家庭(含已换取《公共租赁住房承租通知书》的家庭),暂停受理其换取《公共租赁住房承租通知书》、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等业务,待该家庭完成年度申报审核后,方可恢复受理其相关业务。已受理相关业务的,在年度申报期间暂停办理,待年度申报办结后恢复办理。
五、资格注销
已享受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满一年的家庭,未按时进行年度申报且逾期满一年的,自动注销该家庭租房补贴资格。
对已申报的家庭,因申报家庭自身原因,自应当申报之日起满一年未办结的,自次月起自动注销该家庭租房补贴资格。
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关于落实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年度申报工作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2〕119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年度申报审核程序的通知
(津国土房保〔2014〕233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区、县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54号)、《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11〕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操作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1〕73号)等有关规定,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完善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年度申报审核程序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民政局
2014年10月28日
关于完善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年度申报审核程序的通知
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第54号)、《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管理规定》(津政发〔2011〕8号)和《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操作程序》(津国土房保〔2011〕73号)等规定,为进一步简化申报审核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现对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年度申报流程进行完善,制定以下操作程序。
一、系统筛查
(一)筛查范围
享受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家庭自领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满规定时限,可提前1个月参加当年年度申报。
(二)筛查内容
住房保障管理系统自动进行数据筛查,每月1日,将当月参加年度申报家庭的上年信息与住房、人口、公积金、机动车辆、工商注册及非居住房屋等数据库中数据进行核查比对。
(三)筛查结果
1.经核查比对,对各项信息确无变化或住房公积金基数涨幅在10%以内的家庭视为按时主动申报且核查合格,按核定补贴标准继续发放补贴,并自动更新系统,确定下次年度申报时间。
2.经核查比对,对信息有变化的家庭,列入当月应年度申报审核明细,当月(即第12个月)补贴继续发放。
二、年度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报
市住保办将筛查后有变化的家庭明细,通过住房保障管理系统经区县房管局转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有变化的家庭参加年度申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享受租房补贴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
3.住房有关材料(原件);
4.家庭成员上年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已退休人员,持上一年退休金领取证明;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填写个人收入申报表;全日制在校学生,由学校开具在学证明。
5.家庭成员财产相关证明材料:
家庭拥有的非居住类房屋证明材料、购置机动车辆的证明材料、工商登记注册资金(资本)证明材料;6.有其它特殊情况的,须提供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
对信息有变化的家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扫描申请人身份证后,方可打印《天津市享受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家庭年度申报审核表》,系统自动记录首次打印时间为受理申报时间。
(三)初审
申报家庭应当对《年度申报审核表》进行签字确认,并将相关材料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并自录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填写意见后,通过住房保障管理系统转区县民政局,由区县民政局对家庭成员上年收入及财产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对原认定住房为公有住房的家庭,购买该处住房产权后,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认定确为同一处住房的,仍按原公有住房认定使用面积。
申报家庭对核查数据提出异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说明数据来源,由该家庭向数据提供部门进行核实,并将核实后的相关证明材料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四)审核
1.申报家庭的收入、财产情况审核
区县民政局应当自接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转来初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年度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审核工作,填写意见后通过住房保障管理系统转区县房管局,并留存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财产相关证明材料。
2.申报家庭享受补贴人口、住房等情况审核
区县房管局应当自接到区县民政局转来的审核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审核工作,按以下5种结果填写意见后,通过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上传市住保办。
(1)该家庭按时申报,经审核仍符合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条件,按新标准继续发放补贴;
(2)该家庭按时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条件,按原标准一次性发放补贴并注销资格;
(3)该家庭逾期申报,经审核仍符合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条件,按新标准继续发放补贴;
(4)该家庭逾期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条件,注销资格;
(5)经审核,该家庭人口、住房发生变化,未在30日内申报,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并追缴违规领取的补贴。
(五)确认
市住保办接到区县房管局上传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六)打印通知书
区县房管局打印《天津市租房补贴停发通知书》,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给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家庭。
三、租房补贴的调整、停发
(一)应申报家庭在第13个月底前打印《年度申报审核表》的视为按时申报
1.第13个月至15个月内在系统中受理并办结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自当月起,按照届时的新标准发放补贴;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当月按原标准一次性发放租赁备案期内补贴至第15个月,并注销该家庭租房补贴资格。
2.第13个月至15个月内在系统中受理,但因申报家庭自身原因导致未办结的,办理期间内按原标准发放补贴,至第16个月仍未办结的停发补贴,自审核符合条件的当月起按新标准发放补贴,并补发自第16个月至审核合格当月期间的补贴;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注销该家庭租房补贴资格,停发月份补贴不予补发。
(二)应申报家庭在第13个月底前未打印《年度申报审核表》的视为逾期
逾期申报的家庭自第13个月起停发补贴,之后审核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月起按新标准按月补发补贴,停发月份补贴不予补发;之后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注销资格,停发月份补贴不予补发。
四、对未进行年度申报家庭及年度申报未办结家庭的限制
对于未进行年度申报的家庭(含已换取《公共租赁住房承租通知书》的家庭),暂停受理其换取《公共租赁住房承租通知书》、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等业务,待该家庭完成年度申报审核后,方可恢复受理其相关业务。已受理相关业务的,在年度申报期间暂停办理,待年度申报办结后恢复办理。
五、资格注销
已享受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满一年的家庭,未按时进行年度申报且逾期满一年的,自动注销该家庭租房补贴资格。
对已申报的家庭,因申报家庭自身原因,自应当申报之日起满一年未办结的,自次月起自动注销该家庭租房补贴资格。
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关于落实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年度申报工作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2〕1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