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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申报2017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 发文字号:津财教[2017]34号
  • 发布日期:2017.05.02
  • 实施日期:2017.05.0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文化综合规定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申报2017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教〔2017〕34号)



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7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办文〔2017〕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2017年度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通知》规定范围和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和市级文投集团,凡申请专项资金支持,请于2017年5月10日前,向市财政局正式报送申请报告并提交《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一式四份,附扫描文件),逾期不再受理。


  二、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并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附件:关于申报2017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略)

  201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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