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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4]92号
  • 发布日期:2014.11.18
  • 实施日期:2014.11.1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4〕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完善监督管理体系,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对于完善公共财政制度、优化政府资源配置、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加强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牢固树立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一)主要目标。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与公共财政制度相适应的,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努力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配置科学、使用高效、处置规范、收益统筹、监管有力的管理目标。
  (二)基本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信息化技术为依托,以规范化管理为手段,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购置、使用到处置全生命周期的动态化管理。

  二、工作职责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形成全方位有效管理的良好局面。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属于其他部门的,要尽快将职能划归财政部门。
  (一)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研究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加强资产配置和处置审批管理,加大存量资产整合力度,推动资产共用、共享;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督机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研究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绩效管理;组织实施本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尚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监督管理。
  (二)各主管部门担负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加强对部门所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加强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事项的审核和监督管理;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做好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本部门所属经济实体资产、财务的监督管理;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承担资产安全使用、有效运转、资产保全和日常监督管理的责任。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制度,做好资产购置、验收入库、使用保管、修理维护以及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工作,明晰国有资产归属,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1.行政单位对国有资产配置、出租、出借、处置等事项,按照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对出租、出借事项要进行专项管理,建立台账,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对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2.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配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处置等事项,按照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对出租、出借、对外投资事项要进行专项管理,建立台账,及时上缴应缴国有资产收益;对对外投资形成的经济实体进行法人治理结构、运作模式、经营状况、收益分配等日常监督管理,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推进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进程,建立健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收益收缴、绩效评价等管理办法和信息报告、监督检查等配套制度,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严格规范、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权限、审批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确立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明确有关部门的授权事项和范围等。各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各类资产的购置审批制度、资产采购制度、使用管理制度、资产处置审批制度、资产管理岗位奖惩制度等,规范和加强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抓好关键环节。一是严把资产入口关。按照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坚持资产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相匹配,制定与预算管理相适应的资产配置标准、配置程序和配置办法,严格资产配置审批。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存量资产的调控力度,行政事业单位由于人员编制缩减、职能变更等原因长期占用的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要调配到亟需的单位,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二是严把资产使用关。以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为重点,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明确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维护等内部流程和岗位职责,定期盘点资产,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切实改变重购置、轻管理的现状。对经批准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三是严把资产出口关。资产处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报批不得自行处置。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处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坚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处置,提高资产处置的透明度。
  (三)规范收益管理。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是资产管理的重要工作。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担保所取得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信息化是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方向。以信息化技术为依托,构建全市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及时、准确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信息。力争将国有资产管理各个环节纳入信息系统,实现对国有资产从"入口"到"出口"的全过程动态监管,以信息化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五)强化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基础工作薄弱,需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等环节的监管,督促其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领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开展资产绩效评价工作,强化内部控制,提高资产管理水平;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督促行政事业单位及时办理房地产权证和转固定资产手续,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产权的管理;督促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资产处置、出租、出借、收入上缴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加强与审计、监察、公安、国土房管等部门的联系,建立部门联动机制,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共同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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