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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务委关于融资租赁行业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商务流通[2015]28号
  • 发布日期:2015.09.01
  • 实施日期:2015.09.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规定

天津市商务委关于融资租赁行业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
(津商务流通[2015]28号)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15〕65号),商务部办公厅下发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行业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5〕575号),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已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保理业务无需市场准入,由工商部门直接办理增项。融资租赁公司应遵守《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兼营的商业保理业务应与主营业务有关,在兼营商业保理业务时,参照商业保理行业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附: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行业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略)

  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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