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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对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河南省进行利用的复函

  • 发布部门: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 发布日期:2017.05.11
  • 实施日期:2017.05.1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行政许可批复
  • 法规类别: 公司综合规定


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对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河南省进行利用的复函



滨海新区环境局、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滨海新区环境局《关于天津渤化永利化工有限公司申报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请示》和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化永利公司”)《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上述材料中提出的包装、运输、处置方案、污染防治措施、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以及河南省环保厅《关于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河南省利用征询意见的复函》(豫固转移函〔2017〕128号)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渤化永利公司将87.5吨废催化剂转移至尉氏县宏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利用。转移有效期至2017年9月20日。


  二、渤化永利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转移,并落实实施方案和相关申请材料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应急预案等,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三、渤化永利公司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照批复的数量和包装、运输方案开展危险废物转移活动,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危险废物转移三日前,报告滨海新区环境局,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开封市环保局,并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自觉接受沿途各级环保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监管。


  四、请滨海新区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联单管理办法》,对渤化永利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依法加强监管。

  201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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