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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资格注册审批程序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市[2010]348号
  • 发布日期:2010.09.25
  • 实施日期:2010.10.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房地产评估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资格注册审批程序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2010〕348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资格注册审批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资格注册审批程序

  为贯彻落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加强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资格管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特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资格注册的人员,申请人应当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领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资格注册证,到市局驻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申领手续,填写《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资格注册申请表》,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岗位资格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人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一张由申请人贴在申请表上,另外一张在背面写清姓名);

  (三)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参加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的统一考试合格证明。

  以上第3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经核对内容无误的,在留存的复印件空白处加盖专用章。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齐全的,收件工作人员当场受理许可申请,接件后给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机关专用印章的“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附件1)。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受理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的“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附件2)。


  三、审查

  市局驻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接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后,需审查所提供的证件是否齐全有效。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局驻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向申请人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3)和《天津市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资格注册证》。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市局驻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4),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即时颁发《天津市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资格注册证》。

  不符合条件的,即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至2015年9月30日废止。原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的《天津市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资格审批程序》(津房市〔2004〕292号)同时废止。

  附件:1.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

  2.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3.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附件1
  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

  :
  贵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       行政许可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一款(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于  年 月 日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并于当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本事项办理中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所需工作日不计算在上述时间内。如需要增加附加时限,详见特别程序告知书。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盖章)

  承办编号:           办 理 人:
  办理窗口:                联系电话:

  附件2
  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
  贵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        申请,经审查,根据           规定,您还需要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以上材料请您及时补正。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
(盖章)

  承办编号:           办 理 人:
  办理窗口:                联系电话:

  附件3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贵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      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    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贵单位行政许可。

年  月  日
(盖章)

  承办编号:           办 理 人:
  办理窗口:                联系电话:

  附件4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贵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        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核,不符合《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规定的条件,理由是:         。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  月  日
(盖章)

  承办编号:           办 理 人:
  办理窗口: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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