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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血液透析收费标准的复函

  •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 发文字号:津价医药[2006]291号
  • 发布日期:2006.10.24
  • 实施日期:2006.11.1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行政许可批复
  • 法规类别: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血液透析收费标准的复函
(津价医药〔2006〕291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血液透析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06]372号)收悉。为逐步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减轻患者治疗费负担,经研究,同意你局关于规范血液透析收费行为,实行包干收费制的意见。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实行临床血液透析包干收费制,即将所有血液透析所需治疗费、药品费、材料费等合成一项收费,其中二级医院收费标准为420元/人次,三级医院收费标准460元/人次。医院使用满足卫生部有关要求的可复用透析器,应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每人次减少40元收费。除此之外,不允许再收取任何与血液透析有关的费用。未达到血液净化专业质量控制标准的单位不允许收费。自2006年11月10日起执行。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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