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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市场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纠[2013]233号
  • 发布日期:2013.08.12
  • 实施日期:2013.08.1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房地产开发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市场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纠〔2013〕233号)



各区、县房管局,红桥房产总公司,各有关处室、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构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机制,加强对关键环节、重点部位权力监督制约,经局务会审定同意,现将《天津市国土房管局房地产市场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8月12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房地产市场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着力整治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廉政风险防控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房地产市场建设、交易、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机构。

  第三条 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党委(党支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业务机构负责贯彻落实,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开展廉政教育和风险排查,分级、分类制定廉政风险防范措施,实现廉政教育、风险排查、防范预警工作全覆盖。



  第五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重点防控以下廉政风险:
  (一)在行使商品房销售许可审批权方面,不严格把控审核和审批环节,为不符合条件的开发企业办理销售许可。在对开发企业在建项目部位现场查勘环节中,对建设部位未达到首层地面的项目进行查勘,出具相关查勘证明;在销售许可受理和发证环节,受理要件不齐、不合规定的开发企业申请。
  (二)在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不按照《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规范》开展监管工作,对在售项目漏查或不查,对违法违规销售的企业瞒案不报。
  (三)在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方面,首付房款和贷款未全部缴入监管账户情况下,擅自进行全款到账确认和付款操作,导致房屋交易、产权转移登记和价值流转不能同步,造成交易风险。
  (四)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面,不按规定和程序履行监管职责,导致预售资金“体外循环”。现场查勘走过场或不如实上传查勘结果,导致不能按实际工程进度节点拨付重点监管资金,造成监管资金流失或挪用。



  第六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严肃查办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干预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正常的经营行为。

  第七条 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大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巡查抽查工作制度,严肃查处囤积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

  第八条 进一步完善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网络系统,将防范措施固化到系统中,建立严格的复核机制,防止程序外人为干预和操作。

  第九条 通过网络系统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房款缴入监管账户与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步,确保首付房款(一次性全款)缴入资金监管账户。

  第十条 建立贷款及分期付款、尾款进入监管账户筛查反馈机制,通过网络系统定期筛查和商业银行信息核实,确保贷款资金和分期付款尾款及时、足额缴入资金监管账户。

  第十一条 加强对重点资金拨付现场查勘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查勘行为和资料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重点部门关键岗位廉政风险防控,严格执行《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廉政风险防控实施细则(试行)》,建立廉政档案,每季度进行廉政谈话以及廉政自查,在制度上约束干部职工行为,全方位、多角度地实现对重点部门关键岗位的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房地产管理和纪检监察部门信息协调沟通机制,采取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碰头会议等方式,及时沟通交流在行政审批改革、房地产市场监管、廉政风险防控等方面的信息,形成房地产市场廉政风险防控合力。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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