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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一、关于第一条的说明: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发区用地管理必须纳入市、县集中统一管理。针对我市清理整顿现有开发区中所反映出开发区功能布局和用地结构不合理、利用效率较低的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开发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通过组织实施,加强开发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以形成集约利用土地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综合效益。
二、关于第二条的说明: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很多,例如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建筑密度、环境影响指标等,但上述指标中,对大多数工业建设项目来说,起主要控制作用的是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因此,为简化起见,本规定所采用的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等两项控制指标构成。
三、关于第三条的说明:开发区的开发与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规[2003]178号)的要求,自2004年1月1日起,凡开发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按法定程序批准的,各地不得新批准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应考虑与所在区域的协调和衔接,充分利用城市已有的基础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其建设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衔接,合理确定用地规模,科学规划功能分区和用地结构。开发区总体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四、关于第六条的说明:为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应鼓励工业项目建设应用多层标准厂房。对适合于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行业项目,可采取适当激励措施,使其利用多层标准厂房进行生产。
五、关于第七条的说明: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4月28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中规定,开发区工业建设项目在开发过程中若存在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六、关于第九条的说明:开发区内按照总体规划应统一建设道路交通、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通讯、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并合理集中建设绿化设施和布置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我市为实现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目标,要求开发区内绿地率不能低于35%。绿地率是指开发区用地范围内绿化占地面积与开发区规划面积之比。
七、关于第十条的说明: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必须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集中统一建设。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内应以安排项目用地为主,同时,应控制行政办公设施的规模,要求其占地规模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
八、关于第十一条的说明:在具体应用本规定时,某区域开发区工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等于附件1中投资强度和附件2中相应区域投资强度修正系数的乘积。
九、关于第十二条的说明:本规定仅为现阶段的试行控制性指标。在实施过程中,还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修订本规定内容,以更好地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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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天津市各级开发区、园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主要控制指标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失效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发[2004]51号
  • 发布日期:2004.04.30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 实施日期:2004.04.30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国家建设用地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拟定的天津市各级开发区、园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
主要控制指标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津政发[2004]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天津市各级开发区、园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主要控制指标的技术规定(试行)》,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

        天津市各级开发区、园区工业建设项目
         用地主要控制指标的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市各级开发区、园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的管理水平,适应我市工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为我市强制性技术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工业建设项目用地主要控制指标由项目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两项指标构成(见附一)。

  第三条 开发区新建工业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必须按照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确定合理的用地规模,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用地面积超过行业用地定额指标的项目,原则上不批准用地。
  必须严格控制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工业建设项目用地。

  第四条 工业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生产、辅助、公用工程等设施和场地,其用地规模控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开发区工业建设项目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 工业项目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多层标准厂房,对适合于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行业,原则上应采用多层标准厂房进行生产。

  第七条 开发区建设应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实施,对分期实施的,每期项目占地规模应根据实际入区企业的数量、规模和控制指标等因素合理确定。
  对项目建设开发过程中存在土地闲置问题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开发区建设应充分利用城市已有的基础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其建设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衔接,合理确定用地规模,科学规划功能分区和用地结构,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
  工业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向开发区集中。

  第九条 开发区应统一建设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绿化设施,并按功能分区合理集中布置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其中,绿地率不低于35%,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开发区规划用地总面积的7%,并禁止建设别墅。

  第十条 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内严禁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并根据工业项目建设规模合理确定行政办公用房占用土地面积,其规模应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以内。

  第十一条 开发区工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应按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作适当修正,修正幅度不宜低于规定中的相应区域投资强度区域修正系数(见附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二00四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1       开发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
│  类型     │      投资强度     │  土地利用强度  │
│         │ (万元公顷,万元:人民币) │         │
├─────────┼──────────────┼─────────┤
│  国家级开发区 │  ≥3600         │  ≥0.6    │
├─────────┼──────────────┼─────────┤
│  市级开发区  │  ≥2000         │  ≥0.5    │
├─────────┼──────────────┼─────────┤
│  其他开发区  │  ≥700          │  ≥0.4    │
└─────────┴──────────────┴─────────┘


附件2         投资强度区域修正系数


┌───────────────────┬────────────┐
│     区 县           │  修正系数      │
├───────────────────┼────────────┤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  1.25        │
├───────────────────┼────────────┤
│  西青区              │  1.25        │
├───────────────────┼────────────┤
│  天津港保税区           │  1.25        │
├───────────────────┼────────────┤
│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        │  1.0        │
├───────────────────┼────────────┤
│  北辰区              │  1.0        │
├───────────────────┼────────────┤
│  武清区              │  1.0        │
├───────────────────┼────────────┤
│  汉沽区              │  1.0        │
├───────────────────┼────────────┤
│  大港区              │  0.75        │
├───────────────────┼────────────┤
│  东丽区              │  0.75        │
├───────────────────┼────────────┤
│  塘沽区              │  0.75        │
├───────────────────┼────────────┤
│  津南区              │  0.75        │
├───────────────────┼────────────┤
│  静海县              │  0.75        │
├───────────────────┼────────────┤
│  蓟 县              │  0.75        │
├───────────────────┼────────────┤
│  宝坻区              │  0.75        │
├───────────────────┼────────────┤
│  宁河县              │  0.5        │
└───────────────────┴────────────┘


附件3     《天津市各级开发区、园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

           主要控制指标技术规定(试行)》说明

  一、关于第一条的说明: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发区用地管理必须纳入市、县集中统一管理。针对我市清理整顿现有开发区中所反映出开发区功能布局和用地结构不合理、利用效率较低的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开发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通过组织实施,加强开发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以形成集约利用土地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综合效益。
  本规定中各级开发区包括国家级开发区、市级开发区以及其他开发区。国家级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批准设立或国务院所属部门经国务院同意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市级开发区是指经天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批准设立或市政府所属部门经市政府同意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其他开发区是指除国家级开发区、市级开发区之外,在全国清理整顿现有开发区工作中确定为保留的原区县批准设立的开发区。

  二、关于第二条的说明: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很多,例如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建筑密度、环境影响指标等,但上述指标中,对大多数工业建设项目来说,起主要控制作用的是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因此,为简化起见,本规定所采用的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等两项控制指标构成。
  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总投资。计算公式:
  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土地取得费用。
  土地利用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公式:
  土地利用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

  三、关于第三条的说明:开发区的开发与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规[2003]178号)的要求,自2004年1月1日起,凡开发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按法定程序批准的,各地不得新批准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应考虑与所在区域的协调和衔接,充分利用城市已有的基础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其建设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衔接,合理确定用地规模,科学规划功能分区和用地结构。开发区总体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配合做好制止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盲目投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11号)要求,对于国家限制产业政策的钢铁、电解铝、水泥等的项目用地控制性指标除了符合本规定以外,还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四、关于第六条的说明:为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应鼓励工业项目建设应用多层标准厂房。对适合于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行业项目,可采取适当激励措施,使其利用多层标准厂房进行生产。

  五、关于第七条的说明: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4月28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中规定,开发区工业建设项目在开发过程中若存在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上述闲置土地的处理,应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六、关于第九条的说明:开发区内按照总体规划应统一建设道路交通、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通讯、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并合理集中建设绿化设施和布置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我市为实现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目标,要求开发区内绿地率不能低于35%。绿地率是指开发区用地范围内绿化占地面积与开发区规划面积之比。
  开发区主要是为工业建设项目提供发展空间和平台,因此除了建设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之外,严格禁止占用开发区土地建设像别墅类高档住宅。

  七、关于第十条的说明: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必须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集中统一建设。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内应以安排项目用地为主,同时,应控制行政办公设施的规模,要求其占地规模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

  八、关于第十一条的说明:在具体应用本规定时,某区域开发区工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等于附件1中投资强度和附件2中相应区域投资强度修正系数的乘积。
  附件1中投资强度和土地利用强度两项指标是统计分析现有各级开发区的相关大量调查数据后得出的。
  附件2中投资强度区域修正系数,是基于区县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如GDP指标)和开发区发展现状水平,综合分析后得出的。

  九、关于第十二条的说明:本规定仅为现阶段的试行控制性指标。在实施过程中,还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修订本规定内容,以更好地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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