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打印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2014年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
  •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4]13号
  • 发布日期:2014.02.25
  • 实施日期:2014.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人身保险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2014年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1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水平,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基础养老金和老年人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并享受基本养老金或老年人生活补助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月200元调整为220元。
  (二)老年人生活补助标准: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由每月70元调整为80元;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由每月80元调整为9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由每月90元调整为100元。

  三、所需资金
  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老年人生活补助标准所需资金,按照原资金渠道筹集并发放。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4年2月25日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