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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法制教育安排意见》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交通与港口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交法[2011]250号
  • 发布日期:2011.09.20
  • 实施日期:2011.09.2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法制教育安排意见》的通知
(津交法〔2011〕250号)



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按照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部署和交通部《关于印发全国交通运输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要求,局制定了《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法制教育安排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法制教育安排意见

  2011年是“六五”普法规划的开局之年。为了全面提升我市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水平,推进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根据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精神和交通部《关于印发全国交通运输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要求,现将交通港口局法制教育工作安排如下:

  一、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部门的新要求,紧紧围绕改革发展大局,坚持法制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相结合、与推进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相结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学用结合注重实效、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强化广大机关干部学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机关各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公务人员的法制理念,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进一步增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天津交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 主要任务

  深入学习贯彻宪法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基本法律。加强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及规范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的学习。深入开展廉政法制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文化建设,进一步创新社会管理,加强依法治理。


  三、工作安排

  1、加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意识教育

  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把宪法、法律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原则和要求作为学习的主要内容。落实党委(组)中心组集中学法、领导干部参加法制讲座、法制培训、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等制度,完善处级干部拟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及廉政谈话制度,把领导干部学习掌握法律知识,守法用法情况作为领导干部任职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2、加强公务员的法律知识学习培训

  切实加大对公务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和考核力度,重点是加强与正确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学习。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不断提高公务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确保公务员个人年度法律知识培训学习时间不少于40学时、年度法律知识考核成绩达到优秀。学习培训要有组织、有计划、有监督、有检查、有考核,检查和考核成绩将作为公务员任职、晋升和年度考

  核的重要内容。

  3、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

  按照交通部和市政府法制办的要求,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定期的法制教育培训和考核,熟练掌握和运用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制,实现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不断增强执法人员为民服务的意识和能力。


  四、几点要求

  1、要切实加强领导。各单位、各部门要从构建和谐交通、建设法治政府、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科学发展的高度,做好法制教育工作。各级领导在带头学法守法用法的同时,按照中宣部、司法部“六五”普法规划和天津市委、市政府“六五”普法动员大会的有关要求,组织、推动、落实好本单位、本部门法制教育工作。

  2、要搞好宣传发动。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教活动,进一步推进法律“进机关”、“进入执法一线”的各项工作,充分利用法制宣传月、法制宣传周、法制宣传日等主题活动,掀起学法守法用法热潮。

  3、要确保取得实效。法制教育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要有计划地开展,有组织地推动,有重点地检查,高标准地考核,高质量地总结,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交通港口局2011年公务员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安排

学习内容

学习时间

责任部门

考核方式

宪法

8学时

检查

个人

学习

笔记

培训

记录

以及

年度

法律

知识

考试

公务员法

2学时

行政许可法 行政

处罚法 行政强制法

6学时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4学时

专业法律知识

8学时

依法行政专题讲座

第1期

9月份

人事处

法规处

专题法律讲座

第2期

10月份

拟任处级干部法律知识考试

考试对象

考试时间

考试方法

责任部门

参考资料

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拟任为处级干部

30

人事处

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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