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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经营和使用甲胺磷毒鼠强等高剧毒农药的通告 失效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发[2003]6号
  • 发布日期:2003.01.13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被《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26号)和《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取代)
  • 实施日期:2003.01.13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化肥农药农膜柴油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
经营和使用甲胺磷毒鼠强等高剧毒农药的通告
(2003年1月13日 津政发[2003]6号)



  近来,我市发现一些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无视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使用高剧毒农药的规定,违法经营和使用高毒农药甲胺磷和剧毒急性鼠药毒鼠强,严重污染了农产品,危及人民身体健康。为切实加强对农药的经营和使用的管理,发展绿色农业,适应我国加入WTO新形势的需要,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和《天津市农药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3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严格禁止经营和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高毒农药甲胺磷以及剧毒急性鼠药毒鼠强(又名没鼠命、四二四)、氟乙酸钠、氟乙铣胺、毒鼠硅。

  二、农药经营部门和使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严格执行本通告的规定,自觉维护农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加强农药市场的监督检查和农药的使用管理。发现有违法经营和使用甲胺磷、毒鼠强等高剧毒农药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部门要加大对高毒农药甲胺磷和剧毒急性鼠药毒鼠强等替代品的研究、开发和引进力度,在农产品生产中积极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新品种、新剂型,加快甲胺磷农药和毒鼠强等鼠药的更新替代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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