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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国(境)外智力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天津市财政局
  • 发文字号:津人社规字[2018]4号
  • 发布日期:2018.03.06
  • 实施日期:2018.04.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专项资金管理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国(境)外智力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规字〔2018〕4号)



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市的相关政策规定,我们对《天津市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局发〔2012〕35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天津市引进国(境)外智力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外国专家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18年3月6日

  天津市引进国(境)外智力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引进国(境)外智力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引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强化预算监督职能,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2016〕8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智资金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严格标准、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引智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管理费。


  第四条 引智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引进国(境)外专家项目(以下简称“境外专家项目”)和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以下简称“境外培训项目”),项目立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国家立项资助的项目,引智资金可予以资助。


  第五条 市外专局负责开展引进国(境)外智力项目(包括境外专家项目和境外培训项目,以下简称“引智项目”)的申报和评审、资助计划的编制,以及引智资金的划拨、核销、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境外专家项目经费资助范围包括:旅费、住宿费、专家咨询费或专家工薪,以及其他费用。

  旅费是指专家从国(境)外到中国出(入)境口岸之间的往返国际机票费用,以及专家从中国境内出(入)境口岸到本市和本市到其他工作城市之间的往返交通费用,据实报销。

  住宿费是指专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住宿费用,最高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天700元人民币,凭有效发票按实际住宿天数在资助标准内据实报销。

  专家咨询费是指项目单位支付国(境)外专家受聘来津咨询、讲学、技术服务等劳务的报酬,最高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0元人民币。专家咨询费按照专家在华实际工作天数发放,最长不超过专家每次入境日起至出境日止的天数。

  专家工薪是指项目单位与国(境)外专家通过签订工作协议,以月薪或年薪等方式向国(境)外专家支付的各类劳动报酬、住房补贴,以及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获得资助专家工薪的,不再支付专家咨询费。

  其他费用是指项目单位因组织实施境外专家项目而发生的国(境)外专家签证、在华人身保险、翻译、市内交通、租车等相关费用。单个项目其他费用的最高资助标准为1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境外专家项目按照项目类别分别给予资助,并实行总额控制。境外专家项目类别的划分,按照市外专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境外专家项目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津外专发〔2017〕24号)执行。

  首席境外专家项目,资助旅费、住宿费、专家咨询费或专家工薪、其他费用。单个项目最高资助标准为50万元人民币。

  高端境外专家项目,资助旅费(经济舱/座/席)、住宿费、专家咨询费或专家工薪、其他费用。单个项目最高资助标准为30万元人民币。

  急需境外专家项目,资助旅费(经济舱/座/席)、住宿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单个项目最高资助标准为15万元人民币。

  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资助旅费(经济舱/座/席)、住宿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同时,还可资助国(境)外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试验转化、技术培训、成果展示、成果宣传推介等相关费用。单个项目最高资助标准为4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专家咨询费或专家工薪的发放应符合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第九条 项目单位因执行项目而发生的器材、试剂、办公用品等购置费用,以及工作人员的相关费用,不得在资助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境外培训项目按照培训时长分为短期境外培训项目(90天以下)和中长期境外培训项目(90天及以上)。


  第十一条 短期境外培训项目经费资助范围包括:境外培训费、境外住宿费、境外伙食费、境外公杂费。

  境外培训费是指因公出国(境)人员用于授课、翻译、场租、资料、课程设计、对口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国(境)外培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

  境外住宿费是指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境外伙食费是指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境外公杂费是指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 短期境外培训项目实行分类资助。

  全额资助类项目,全额资助境外培训费、境外住宿费、境外伙食费、境外公杂费。

  部分资助类项目,全额资助境外培训费、境外伙食费。

  单项资助类项目,全额资助境外培训费。


  第十三条 中长期境外培训项目经费资助范围为境外生活费,包括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 中长期境外培训项目实行分类资助。

  全额资助类项目,资助全额境外生活费。

  部分资助类项目,资助境外生活费的50%。


  第十五条 市外专局根据境外培训项目重要程度,确定资助与否和具体资助标准。对针对性强、技术含量高和实际效果突出的专业技术类项目,给予重点资助。


  第十六条 由国(境)外方提供经费资助的,或已获其他部门专项经费资助的境外培训项目,原则上不再予以重复资助。


  第十七条 境外培训项目资助经费涉及的外汇结算汇率,以项目执行首日(如遇公休日,按前一工作日计)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第十八条 境外培训项目经费资助标准,参照国家有关境外费用开支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境外培训项目的经费资助应按照资助类别,直接用于每位因公出国(境)培训人员的相应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市外专局根据国家外专局要求,以及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一般于每年9月份组织开展下一年度引智项目申报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编制、下达年度引智资金资助计划。


  第二十一条 引智资金纳入市人力社保局部门预算。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负责办理资金划拨、核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引智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按照市外专局下达的引智资金资助计划,先行垫付所需资金。


  第二十三条 市外专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于每年年中组织开展年度引智项目计划中期调整。以下情况可列入调整范围:

  (一)因落实国家和我市重点任务,需要增加引智项目的;

  (二)因项目单位或境外特殊情况,导致项目无法执行或项目实施的条件发生变化,需要调剂项目经费的;

  (三)其他需要调整项目经费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引智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及时组织项目评估和验收,并向市外专局报送核销材料。

  境外专家项目核销材料包括:《天津市引进国(境)外专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申报表》、国(境)外专家护照个人信息页和盖有我边检出入境章页复印件,以及相关票据复印件等。相关票据包括旅费、住宿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费用的有效支付凭证;申请核销工薪的,还应提供工作合同(协议)复印件及有效支付凭证;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还应提交支付新技术(品种)引进、试验转化、技术培训、成果展示、成果宣传推介等费用的有效支付凭证。

  境外培训项目核销材料包括:《天津市因公出国(境)培训资助经费决算申报表》;《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复印件;团组回国后相关公示情况说明函;所有出国(境)培训人员护照原件,护照信息页、签证页及盖有到访国及我边检出入境章页复印件;在机票定点采购销售商购买机票的票据复印件;购买保险的票据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引智项目完成后,市外专局或市外专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划拨引智资金。对引智项目执行效果不佳的,可视情况核减或取消资助。



  第二十六条 引智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引智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引智项目执行中超出预算的,超出部分由引智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引智项目单位应将引智资金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加强财务监督与检查,实行绩效考核和追踪问效,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 市外专局对项目单位引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重点单位、重点项目组织专项审计。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一经查实,收回资助经费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中止项目单位申报引智项目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市外专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审查、专项审计所需费用,可在引智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外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2023年3月31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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