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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的通知 失效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02]086号
  • 发布日期:2002.12.28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被《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取代)
  • 实施日期:2002.12.28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2]08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商品房市场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我市全面实行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在我市全面实行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必须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及时办理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的相关手续。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时,必须将所有待售商品房信息准确输入全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并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定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必须输入全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并使用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带有防伪标志的合同专用纸打印。原商品房合同文本停止使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待售商品房数据应认真审核,确保准确无误。报送数据一经通过审核,进入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权自行修改,如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错误等自身原因确需变更数据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进行修改。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签定商品房购房合同后,需要退房的,应及时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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