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滨海新区家政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
  • 发布日期:2012.08.10
  • 实施日期:2012.08.1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行政区划与地名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滨海新区家政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2012年8月10日)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家政服务业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在提升居民生活质量、促进就业、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滨海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新区居民对家政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特别是普通保姆、母婴护理、病患陪护、养老服务等逐渐成为家政服务需求的重点。为推动新区家政服务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改善民生、扩大内需、促进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满足居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家政服务需求,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滨海新区家政服务业发展实际,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策扶持、规范发展的原则,以普通保姆、母婴护理、病患陪护、养老服务等业态为重点,积极扶持、引导家政服务业发展,促进家政服务企业走规范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之路,探索形成有新区特色的家政服务业发展模式,更好地满足新区居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家政服务需求,为滨海新区创建和谐社会首善区创造条件。

  (二)发展目标。通过两至三年的努力,使新区家政服务业的社会认知度明显提升、从业人员数量明显增加、重点业态的发展水平明显提高,家政服务网络和就业培训机制基本健全、家政服务业的扶持政策基本确定,建立新区家政服务信息公共平台,培育若干规模较大、信誉度较高、管理制度较为完善、具有一定品牌知名度的家政服务龙头企业,探索建立新区家政服务行业协会,不断提升家政服务业发展水平和在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制定家政服务业发展规划。明确未来5至10年新区家政服务业的发展方向、发展重点和政策措施,发展规划要与新区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相衔接。

  (二)明确重点发展业态。适应人口老龄化、家庭结构及消费习惯变化的趋势,以普通保姆、母婴护理、病患陪护、养老服务等市场需求较大、就业要求较高、发展速度较快的业态为发展重点,研究制定符合新区实际的家政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推动家政服务业整体水平的提升。

  (三)制定并落实家政服务标准。研究制定分业态的家政服务业服务标准,在有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推行服务标准化试点,引导家政服务机构及人员提供标准化服务,逐步实现家政服务标准化。

  (四)支持家政服务企业规模化发展。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进行规模化、网络化经营,支持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等方式,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增加服务网点、建立服务网络。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开展管理和服务创新,加强品牌开发,形成有竞争力的家政服务品牌,在行业发展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五)积极发展中小型家政服务企业。将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到家政服务企业,为企业设立、经营、融资等提供便捷服务。区政府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对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给予积极扶持,鼓励兴办从事家政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严肃查处对家政服务机构的乱收费、乱罚款行为,最大限度地减轻家政服务机构的负担。

  (六)规范家政服务业市场秩序。依法规范家政服务机构的经营行为,加强日常监管,打击非法家政中介和欺诈行为。引导无证经营的家政服务机构合法注册经营,取缔无证经营,逐步实现家政服务业的良性发展、有序竞争。

  (七)鼓励各类人员到家政服务业就业。把发展家政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相结合,完善促进家政服务业就业的相关政策,鼓励外来务工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城市就业困难群体和高校毕业生到家政服务行业就业。对各类家政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鼓励开发家政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政服务业。

  (八)加强家政服务人员的职业培训。将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列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加大培训力度,增强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能力。根据家政服务市场需求和用工情况,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岗培训,并扩大家政服务职业培训补贴范围。依托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强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实训基地建设。

  (九)建立家政服务人员输入基地。通过与劳动力输出省份和滨海新区对口援助地区签订劳务协议,建立面向新区的家政服务人员输入基地,逐步解决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盲目、无序流动及季节性人员短缺等问题。引导家政服务企业与输入基地进行有效对接,形成有组织、有秩序、有规模的家政服务人员定向输入机制。

  (十)探索建立家政服务业有形市场。依托新区现有人才市场,建立面向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和家政服务机构的就业市场,引导家政服务从业人员进入市场寻求就业岗位,引导家政服务机构进入市场招聘人员,促进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有序流动,推动家政服务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化建设。

  (十一)推行家政服务职业鉴定。依据家政服务业发展需求,制定滨海新区家政服务业态分类标准,探索符合新区实际的家政服务业职业鉴定、评级机制。鼓励和引导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从事技能鉴定的机构给予鉴定补贴。引导家政服务机构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鼓励推行技能水平和薪酬挂钩机制。

  (十二)加快发展面向老年人的家政服务。落实国家和天津市发展养老服务的支持政策,引导家政服务机构积极发展养老服务,承担社区老年人特别是独居、空巢老人的日间照料。大力推进针对80岁以上困难老人的居家养老服务,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覆盖范围。探索家政服务机构的有偿服务与各类社会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相结合的养老服务模式。

  (十三)建设家政服务公共信息平台。设立滨海新区家政服务电话呼叫系统,搭建家政服务信息公共网络平台,依托公共服务电话、互联网等扩大家政服务信息覆盖面和服务范围,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健全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功能,形成便利、规范的家政服务网络。

  (十四)将发展家政服务纳入社区工作的重点。积极发挥社区在发展家政服务业方面的作用,将社区保洁、幼儿看护、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等需要就近提供服务的家政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在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改造过程中,统筹社区内家政服务业场所建设。鼓励不设服务场所的各类家政服务机构与社区管理和服务机构加强合作,拓展服务。

  (十五)探索成立家政服务业协会。在条件成熟时,建立新区家政服务协会及其分会,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增强协会在行业服务标准制定、服务质量评定、服务纠纷调解、违法违规行为处理、行业信息共享、工资价位指导等方面的功能,逐步形成家政服务业的行业自律机制。

  (十六)加强对家政服务人员工资标准的指导。根据物价总体水平变化,定期公布家政服务人员工资指导标准,促进家政服务人员工资水平稳步提升。家政服务机构支付给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新区最低工资标准。

  (十七)维护家政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逐步规范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对象、家政服务从业人员三方的劳务关系,推行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规范签约行为和经营行为,以契约的形式规范家政服务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家政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八)建立多形式的家政服务纠纷调解机制。将家政服务矛盾纠纷调解纳入包括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在内的大调解机制,积极化解家政服务方面的矛盾纠纷。

  (十九)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家政服务业。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组织应发挥各自优势,发展多形式的公益性家政服务机构,联合有关部门做好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就业培训、权益维护等工作,并积极开展面向老年人、残疾人和困难家庭的志愿服务。鼓励大专院校设立家政服务勤工俭学工作岗位,引导在校大学生参与家政服务实践。


  三、完善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设立家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12年起,区财政每年从新区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列支家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

  (二)降低家政服务业创业门槛。放宽家政服务企业出资最低限额、名称核准条件以及企业住所权属证明的限制。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办理从事家政服务业的经营主体注册登记。对设立家政服务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免收涉及工商登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为符合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开办家政服务个体户或企业开辟“绿色通道”。鼓励支持从事家政服务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

  (三)给予家政服务机构税收优惠。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家政服务企业,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家政服务机构给予税收优惠。家政服务企业新招用的失业人员,根据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一定的税费优惠。

  (四)完善有利于家政服务业发展的其它政策措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退伍军人创办家政服务机构的,按规定对其免收一定年限内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家政服务业纳入中央和天津市下拨的用于发展服务业资金的扶持范围。清理涉及家政服务业的各类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


  四、加强对发展家政服务业工作的领导

  (一)成立滨海新区家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由区领导任组长,区商务委、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区工商局、区统计局、区残联、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委。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家政服务业发展工作中的问题,推动政策落实。

  (二)加强家政服务统计调查和信息交流。探索建立家政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及时掌握行业发展情况,定期发布家政服务业发展信息。

  (三)营造家政服务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积极倡导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新观念,宣传发展家政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引导家庭和社会尊重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努力提高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为家政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
关于促进滨海新区家政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落实《关于促进滨海新区家政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两至三年的努力,使新区家政服务业的社会认知度明显提升、从业人员数量明显增加、重点业态的发展水平明显提高,家政服务网络和就业培训机制基本健全、家政服务业的扶持政策基本确定,建立新区家政服务信息公共平台,培育若干规模较大、信誉度较高、管理制度较为完善、具有一定品牌知名度的家政服务龙头企业,探索建立新区家政服务行业协会,不断提升家政服务业发展水平和在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

  二、重点任务和工作分工
  (一)统筹规划发展
  1.编制家政服务业发展规划。明确未来5至10年新区家政服务业的发展方向、发展重点和政策措施。(责任部门:区商务委、区发展改革委)
  2.制定家政服务业指导目录。从新区家政服务需求出发,制定符合新区实际的家政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以普通保姆、母婴护理、病患陪护、养老服务等为发展重点,带动家政服务行业整体水平的提升。(责任部门:区商务委)
  3.制定家政服务业服务标准。研究制定分业态的家政服务业服务标准,以家政服务企业为主体,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逐步扩大实施范围。(责任部门:区商务委、区人力社保局)
  (二)建设服务网络
  1.建设家政服务公共信息平台。设立滨海新区家政服务电话呼叫系统,搭建家政服务信息公共网络平台,形成便利、规范的家政服务网络。(责任部门:区商务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委)
  2.建设社区家政服务体系。根据各类社区服务特点,将家政服务纳入社区服务工作的重点。在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和改造过程中,统筹社区内家政服务业场所建设,力争通过三年的时间,在每个社区设置一个家政服务站点。(责任部门:区民政局、区商务委)
  (三)加强行业指导
  1.成立新区家政服务业协会。以家政服务龙头企业为主体,成立新区家政服务行业协会,逐步完善家政服务业的行业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作用。(责任部门:区商务委)
  2.加强对家政服务业工资标准的指导。结合物价总体水平,定期公布家政服务人员工资指导标准,促进家政服务人员工资水平稳步提升。(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
  (四)培育规范市场
  1.培育家政服务业市场主体。引导有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在行业发展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力争通过两年的时间,建成三至五家较为规范的家政服务龙头企业,至少培育一家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责任部门:区商务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工商局)
  2.规范家政服务业市场秩序。依法规范家政服务机构经营行为,开展市场清理整顿,加强市场日常监管,打击非法中介和欺诈行为,引导无照经营的家政服务机构依法注册登记,合法经营。加大取缔无照经营力度,逐步实现家政服务业的良性发展、有序竞争。(责任部门:区工商局)
  (五)开展培训鉴定
  1.加强家政服务人员的职业培训。制定并实施家政服务业培训计划,加大家政服务培训力度,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的作用,根据家政服务市场需求和用工情况,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依托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强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实训基地建设。(责任部门:区人力社保局、区商务委、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
  2.推行家政服务职业鉴定。以普通保姆、母婴护理、病患陪护、养老服务等为重点,探索符合新区实际的家政服务业职业鉴定、评级机制。鼓励和引导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从事技能鉴定的机构给予鉴定补贴,引导家政服务机构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责任部门:区人力社保局)
  3.鼓励各类人员到家政服务业就业。落实国家和天津市各项促进就业政策,制定并实施针对外来务工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城市就业困难群体和高校毕业生的家政服务业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责任部门:区人力社保局)
  4.建立家政服务人员输入基地。与劳动力输出省份和滨海新区对口援助地区签订劳务协议,建立一批面向新区的家政服务人员输入基地。(责任部门:区人力社保局)
  5.探索建立家政服务业有形市场。依托新区现有人才市场,建立面向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和家政服务机构的就业市场。市场集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登记、发布岗位信息、组织职业技能培训、发布工资指导价位等功能于一体,促进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有序流动,推动家政服务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化建设。(责任部门:区人力社保局)
  (六)加快发展面向老年人的家政服务
  落实国家和天津市发展养老服务的支持政策,引导家政服务机构积极发展养老服务,承担社区老年人特别是独居、空巢老人的日间照料。大力推进针对80岁以上困难老人的居家养老服务,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覆盖范围。探索家政服务机构的有偿服务与各类社会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相结合的养老服务模式。(责任部门:区民政局、区商务委)
  (七)维护合法权益
  1.维护家政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逐步规范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对象、家政服务从业人员三方的劳务关系,推行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规范签约行为和经营行为,以契约的形式规范家政服务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家政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任部门:区工商局、区人力社保局)
  2.建立多形式的家政服务纠纷调解机制。将家政服务矛盾纠纷调解纳入包括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在内的大调解机制,积极化解家政服务方面的矛盾纠纷。(责任部门:区人力社保局、区司法局、区工商局)
  (八)降低家政服务业创业门槛
  放宽家政服务企业出资最低限额、名称核准条件以及企业住所权属证明的限制。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办理从事家政服务业的经营主体注册登记。对设立家政服务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免收涉及工商登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为符合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开办家政服务个体户或企业开辟“绿色通道”。鼓励支持从事家政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责任部门:区工商局)
  (九)对家政服务企业给予财政支持
  从2012年起,区财政每年从新区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列支家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将家政服务企业纳入中央和天津市下拨的用于发展服务业的财政资金扶持范围。区政府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给予扶持,促进家政服务个体经济组织的发展。(责任部门: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
  (十)其他工作
  1.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家政服务业。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组织应发挥各自优势,发展多形式的公益性家政服务机构,联合有关部门做好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就业培训、权益维护等工作,并积极开展面向老年人、残疾人和困难家庭的志愿服务。鼓励大专院校设立家政服务勤工俭学工作岗位,引导在校大学生参与家政服务实践。(责任部门: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
  2.加强家政服务统计调查和信息交流。探索建立家政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及时掌握行业发展情况,定期发布家政服务业发展信息。(责任部门:区商务委、区统计局)
  3.营造家政服务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积极倡导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新观念,宣传发展家政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引导家庭和社会尊重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努力提高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为家政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责任部门:区委宣传部、区商务委)

  三、工作要求
  (一)注重结合实际。坚持实事求是,以滨海新区家政服务业发展实际情况为基础,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区域发展家政服务业的经验和做法,找准突破点,发挥好家政服务专项资金的作用,确保实现各项工作目标。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牵头单位结合自身职能,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明确阶段性目标、重点任务和进度安排,落实工作部门和责任人,稳步推进新区家政服务业发展各项主要工作。
  (三)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争取国家和市有关部门的支持。完善区级部门沟通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促进家政服务业的相关问题,推动工作开展。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