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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统计局拟定的《天津市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统计局拟定的《天津市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1985〕1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统计局拟定的《天津市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统计资料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了有利于四化建设和对外交流,确保国家核心秘密的安全和准确地对外公布统计数字,更好地贯彻执行“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方针,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外发表未公布过的统计数字,都必须按照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八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属于绝密、机密、秘密的统计资料,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准擅自对外发表。报刊、杂志、电台经批准发表未公布过的统计数字,事先一定要送统计部门或有关业务部门核对,以免造成混乱。对违反规定擅自公开引用秘密统计资料造成失密、泄密事故,要严肃处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国家秘密和对外公布统计数字的准确、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按保密程度分为三级,即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

  一、绝密级是指统计资料的核心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包括的范围有:

  (一)国防军工方面的生产、建设、资金、物资消费和库存、人员以及人才培养;

  (二)铀、铌、钽、铍、锂、金矿产的全国工业储量和产量;

  (三)国家储备资金和物资;

  (四)涉及国防军工等特种物资的运输量、吞吐量和装卸量。

  二、机密级是指国家的重要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较大的损害,包括的范围有:

  (一)军用产品出口和援外的品种、数量、去向;

  (二)铀、钍、铌、钽、铍、锂矿产的大型矿区工业储量和锆、铯、铷以及稀土元素矿产的全国和大型矿区工业储量;

  (三)除绝密级外的稀有金属产量和单位成本;

  (四)钢材,木材、煤炭、石油及其制品、有色金属、粮食、食用植物油、棉花、棉布库存量;

  (五)出口商品换汇成本;

  (六)财政信贷中有关国防战略方面的细项资料;

  (七)在建和已建成的战备通信、保密通信、边防海防通信、党政专用通信网、邮政机要通信等;

  (八)战备广播电台(播控中心)、发射台、战备工程的个数、台址、功率、人员编制等;

  (九)国防公路和有国防意义的航道要害区段河床断面的实际水深。

  三、秘密级是指国家的一般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一般的损害。包括范围有:

  (一)钛、铬、镍、钴、铂及铂族元素、银、钨、锡、铋、钼、锑、铜、铝、汞、石油、蓝石棉、金刚石、高档宝石矿产的全国和大中型矿区工业储量以及金矿产的大中型矿区工业储量;

  (二)铀、铌、钽、铍、锂、钍、锆、铯、铷矿产的中小型矿区工业储量;

  (三)与出口有关的产品成本;

  (四)全国性的铁路线路和枢纽能力;

  (五)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

  (六)全国重大工伤事故;

  (七)副霍乱、斑疹伤寒、回归热、布氏杆菌病、狂犬病、炭疽病六种发病和死亡人数;

  (八)牲畜口蹄疫、水泡病以及影响外贸出口的其他畜禽传染病发病率;

  (九)高等学校秘密专业设置;

  (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使用的重要统计数字,在未公布前属于秘密统计资料。


  第三条 本市各级部门不得向外提供和发布尚未公开发布的全国性统计数字。


  第四条 本市统计资料的管理、公布和对外提供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绝密、机密、秘密统计资料,非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表和提供。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发表或提供时,应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属于绝密级的,要先征得管理该资料部门的同意,并将有关资料报送统计部门审核,属全市性数字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属区、县统计数字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属于机密级的,要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全市性数字由市统计局批准,区、县数字由区、县统计部门批准;

  (三)属于秘密级的,由确定该资料密级的单位批准。综合性统计数字,全市性的要送市统计部门审核备案,区、县的要送区、县统计部门审核备案。

  二、非秘密的统计资料,由各级统计部门和主管业务部门通过国民经济计划执行结果的公报、年鉴、月报和其他方式,及时对外发表。在未发表前,仍应保密。宣传部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设计部门,学术团体和中外合资企业需要发表(包括讲课和学术论文中使用)尚未发表过的非秘密统计资料,须征得该资料的管理部门的同意,综合性统计数字,要按资料管理分工,分别送市或区、县的统计部门核对一致。其中,发表时间和国际市场影响较大的经济统计数字,要征得市有关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同意。

  三、对外公开发表全市性、综合性的社会经济统计数字,要以市统计局的数字为准。出版社、报社、电台等宣传部门经批准发表未公布过的统计数字,属于全市性,综合性的,必须与市统计局核对一致后,方能发表;属于专业性的,要与业务主管部门核对一致,方能发表。

  四、领导报告中使用全市性、综合性统计数字时,应提前将报告稿一式两份送市统计局核对一致。

  五、对外提供、发表科技成果方面的统计资料,由市科委审核批准。

  六、绝密、机密、秘密统计资料不得以普通电话及明码电报报送。如必须以电话、电报报送时,则以事先商定的代号进行,以防泄密。 七、通过赠阅、采访、咨询等方式获取的尚未公开发表的各种统计资料,各单位不得丢失、转让、传抄和发表。如要转抄或发表时,须经提供该项资料的管理部门同意。

  八、为保守私人秘密,属于个人填报的统计报表(如城、乡居民家庭生活调查资料等),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对外提供或发表。


  第五条 凡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而造成的失密、泄密事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五章的规定,视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市统计局。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二年一月二十二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统计局拟定的《天津市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经济和社会统计资料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天津市统计局

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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