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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放宽企业准入条件。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天津市的支持政策,深入研究广告活动主体的新构成、新特点和新趋势,按照“非禁即入、非禁即准”的原则,核准注册广告企业。
二、进一步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对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广告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冠行政区划;对在滨海新区设立综合性地区总部广告企业的,根据经营范围,企业名称可以核定为“字号+总部或地区总部+行业+组织形式”,可以不冠行政区划;在滨海新区内,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设立的企业和规模较大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广告企业,在其名称中可以使用“滨海”作为企业字号;“滨海新区”行政区划可以与滨海新区各经济功能区名称连用。
三、创办广告企业可以“零首付”。在新区设立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除外),不需提交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即可注册登记,在注册登记后3个月内缴纳首期20%的注册资本,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
四、进一步放宽广告企业集团准入条件。申请组建广告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即可注册登记。
五、允许股权出资。允许境内自然人或内资企业按照《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津工商企注字〔2008〕16号)的规定,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为出资,在新区组建广告公司。
六、拓宽投、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广告公司上市融资,优先推动科技型、创新型广告公司在创业板上市,鼓励广告公司借壳上市,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广告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
七、鼓励境外投资者到滨海新区开办广告企业。成立并运营3年以上,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外国企业,可以依法设立外商独资广告企业;成立并运营2年以上,经营广告业务并有广告业绩的外国企业,可以依法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外国投资者也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部分股权举办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全部股权举办外资广告企业。
八、发挥广告协会作用。成立新区广告协会,制定协调服务、行业规范等制度,发挥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作用;建立广告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企业评级评优体系;实施广告执业资格和职称评定工作;通过送政策、送信息、搭平台、促合作等方式开展服务活动。
九、税政扶持。广告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支持外资广告企业发展。商务部门放宽对外资广告企业的审批条件,规定审批时限,以最快的速度审批完毕;同时加大对广告企业的招商引资力度,每年引进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广告企业。
十一、区文化广播电视部门对广告业中符合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植政策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十二、快速实施户外广告审批。市容部门制定长期稳定的户外广告规划,按照户外广告法规和行政许可标准,依法快速实施户外广告审批,推动广告产业发展,促进城市街景升级。
十三、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服务到位。各有关部门在受理广告企业涉及用工、立项、审批、减免等事项的申请时,能即时办理的立即办理,不能即时办理的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十四、优化广告产业健康发展环境。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加大对依法经营广告企业的保护力度,建立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开发、运用、推广广告监管系统软件,坚决查处和严厉打击各种广告违法行为。
十五、保护广告企业合法权益。户外广告设置和内容一经政府主管机关核准,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不得擅自破坏和拆除。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征用和拆除时,应予以合理补偿。
十六、奖励优秀广告人才。积极引进广告高端设计、广告创意策划和经营管理人才,提升广告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广告企业引进经认定的优秀人才在新区购买商品住宅,3年内以其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数额为限,由纳税地管委会给予奖励。
十七、纳税奖励。对年度纳税总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广告企业,按该广告企业所缴纳营业税的地方留成部分20%为限,由纳税地管委会财政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十八、培育奖励。对在新区内成功培育四A广告公司(指国际性有影响力的广告公司)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与四A广告公司合作经营落户新区的区内广告企业除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外,合作公司享受所在功能区管委会招商引资的扶持政策。
十九、购房、租房奖励。对新注册广告企业,注册资本金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运营并产生税收的,给予购房、租房扶持:对在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达到200平米的,根据购买面积,按不超过购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达到200平米的,租赁期限在十年以上的,按不超过年租金的30%给予3年奖励;租赁期限在10年以下,5年以上的,按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3年奖励。企业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奖励。
二十、本意见所涉及的奖励、税政扶持等,均由广告企业及广告主税款缴纳地管委会负责。
二十一、支持创建广告产业园,广告产业园所在地功能区管委会可依照本意见制定进一步的扶持政策。
二十二、十二五期间,区财政每年拨付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植、培育广告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广告产业快速发展。具体办法由区工商局会同区财政局制订。
二十三、本意见自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起施行,至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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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滨海新区广告产业发展的意见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
  • 发布日期:2012.02.09
  • 实施日期:2012.02.0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广告管理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滨海新区广告产业发展的意见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为加快培育专业程度高、创新能力强、具备国际竞争实力的广告龙头企业,推动广告产业结构的优化和调整,促进滨海新区广告产业发展,根据《关于加快天津市广告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津工商广字〔201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企业准入条件。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天津市的支持政策,深入研究广告活动主体的新构成、新特点和新趋势,按照“非禁即入、非禁即准”的原则,核准注册广告企业。


  二、进一步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对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广告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冠行政区划;对在滨海新区设立综合性地区总部广告企业的,根据经营范围,企业名称可以核定为“字号+总部或地区总部+行业+组织形式”,可以不冠行政区划;在滨海新区内,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设立的企业和规模较大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广告企业,在其名称中可以使用“滨海”作为企业字号;“滨海新区”行政区划可以与滨海新区各经济功能区名称连用。


  三、创办广告企业可以“零首付”。在新区设立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除外),不需提交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即可注册登记,在注册登记后3个月内缴纳首期20%的注册资本,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


  四、进一步放宽广告企业集团准入条件。申请组建广告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即可注册登记。


  五、允许股权出资。允许境内自然人或内资企业按照《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津工商企注字〔2008〕16号)的规定,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为出资,在新区组建广告公司。


  六、拓宽投、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广告公司上市融资,优先推动科技型、创新型广告公司在创业板上市,鼓励广告公司借壳上市,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广告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


  七、鼓励境外投资者到滨海新区开办广告企业。成立并运营3年以上,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外国企业,可以依法设立外商独资广告企业;成立并运营2年以上,经营广告业务并有广告业绩的外国企业,可以依法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外国投资者也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部分股权举办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全部股权举办外资广告企业。


  八、发挥广告协会作用。成立新区广告协会,制定协调服务、行业规范等制度,发挥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作用;建立广告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企业评级评优体系;实施广告执业资格和职称评定工作;通过送政策、送信息、搭平台、促合作等方式开展服务活动。


  九、税政扶持。广告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对区内广告主选择区内广告企业进行广告业务的支出,给予5%的奖励,最多不超过10万元。


  十、支持外资广告企业发展。商务部门放宽对外资广告企业的审批条件,规定审批时限,以最快的速度审批完毕;同时加大对广告企业的招商引资力度,每年引进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广告企业。


  十一、区文化广播电视部门对广告业中符合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植政策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十二、快速实施户外广告审批。市容部门制定长期稳定的户外广告规划,按照户外广告法规和行政许可标准,依法快速实施户外广告审批,推动广告产业发展,促进城市街景升级。

  户外广告媒介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出让。


  十三、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服务到位。各有关部门在受理广告企业涉及用工、立项、审批、减免等事项的申请时,能即时办理的立即办理,不能即时办理的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十四、优化广告产业健康发展环境。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加大对依法经营广告企业的保护力度,建立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开发、运用、推广广告监管系统软件,坚决查处和严厉打击各种广告违法行为。


  十五、保护广告企业合法权益。户外广告设置和内容一经政府主管机关核准,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不得擅自破坏和拆除。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征用和拆除时,应予以合理补偿。


  十六、奖励优秀广告人才。积极引进广告高端设计、广告创意策划和经营管理人才,提升广告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广告企业引进经认定的优秀人才在新区购买商品住宅,3年内以其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数额为限,由纳税地管委会给予奖励。


  十七、纳税奖励。对年度纳税总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广告企业,按该广告企业所缴纳营业税的地方留成部分20%为限,由纳税地管委会财政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十八、培育奖励。对在新区内成功培育四A广告公司(指国际性有影响力的广告公司)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与四A广告公司合作经营落户新区的区内广告企业除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外,合作公司享受所在功能区管委会招商引资的扶持政策。


  十九、购房、租房奖励。对新注册广告企业,注册资本金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运营并产生税收的,给予购房、租房扶持:对在新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达到200平米的,根据购买面积,按不超过购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达到200平米的,租赁期限在十年以上的,按不超过年租金的30%给予3年奖励;租赁期限在10年以下,5年以上的,按不超过年租金的20%给予3年奖励。企业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奖励。


  二十、本意见所涉及的奖励、税政扶持等,均由广告企业及广告主税款缴纳地管委会负责。


  二十一、支持创建广告产业园,广告产业园所在地功能区管委会可依照本意见制定进一步的扶持政策。


  二十二、十二五期间,区财政每年拨付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植、培育广告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广告产业快速发展。具体办法由区工商局会同区财政局制订。


  二十三、本意见自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起施行,至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止。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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