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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案件的繁简分流标准。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案件事实及社会影响等因素,结合本院实际情况,针对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制定和完善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区分标准和分流规则。
2.推进立案环节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的有序、高效开展。立案庭应安排专人负责案件甄别与分流,根据分流标准,确保简单案件由人民法庭、速裁团队及时审理。对于繁简程度难以及时准确判断的案件,以及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通过建立立案、审判及审判管理部门的会商沟通机制,并按照相关诉讼法的规定实现案件的合理分流和程序转换。探索建立并逐步完善网上立案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立案工作效率。
3.充分发挥民事案件快速审判程序的优势。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大力推动小额诉讼程序在全市法院的全面均衡适用;研究确定可由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依法适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积极引导当事人将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转入督促程序,推广使用电子支付令。
4.创新和推广刑事速裁工作机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落实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程序反转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衔接与配合,探索在看守所等场所内建立速裁办公区,推动案件信息共享,促进案件办理的简化提速。
5.探索建立行政速裁工作机制。研究制定行政速裁指导意见,明确适用行政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围,简化行政速裁案件审理程序。
6.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功能,促进庭审实质化和优质化。充分发挥审前程序的庭审准备和工作分流功能,制定庭前会议适用的指导意见,明确适用案件范围、会议主持人、会议任务及召开程序等内容。通过庭前会议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固定无争议事实和证据,根据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归纳争议焦点,减轻庭审负担,提高庭审效率和质量。
7.推进民事案件庭审方式改革。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庭审中可直接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审理,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二审案件应围绕诉讼各方争议问题进行审理,避免二审与一审在庭审内容上的不必要重复。
8.探索刑事案件庭审方式改革。进一步完善并推广通过提前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并在开庭日庭审前一次性送达全部诉讼材料,继而正式开庭的“直接到庭”审理模式,推进刑事速裁案件庭审方式改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要求,制定认罪认罚案件庭审标准,探索简化庭审程序。
9.探索简化行政案件审理程序。对于已经立案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案件,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起诉。
10.探索实行示范诉讼方式。对于系列性或者群体性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选取个别或少数案件先行示范诉讼,参照其裁判结果来处理其他同类案件,通过个案示范处理带动批量案件的高效解决。
11.推行集中时间审理案件的做法。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在案件类型相同或一方当事人相同等情况下,鼓励由同一审判组织在同一时段内对多个案件进行连续审理。对于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实行集中立案、批量移送、统一排期、集中开庭的集约化审理模式。
12.促进当庭宣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原则上应当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合议庭经讨论一致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
13.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开庭与合议方式改革。加快推广使用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实现庭审、合议语音同步转化为文字并生成笔录;全面落实庭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探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同步视频作证室等作证。
14.强化专业化审判组织的建设。根据各类案件受理情况和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分工,有针对性地建立特定类型案件的专业化合议庭(审判庭),深入研究与总结类型化案件的审判规律,不断提高案件审理的专业化程度。
15.加强专业化审判人员的选任和管理。在充分考虑法官办案能力、经验及特长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审理类型化案件的专业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确定专门审理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审判人员;加强对专业化审判人员的培训,重点开展以问题为导向的特色项目培训课程;加强对审判业务骨干的培养,逐步建立全市法院专业化审判人才库,有计划地聘请人才库人员担任法官学院教官。
16.大力推进司法标准化建设。逐步制定和完善各类案件审理流程、审查重点和法律适用的司法标准化文件,形成完整的各类审判业务的司法标准化体系。
17.着力健全案例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备选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性案例的审核、推荐、发布制度;加强对指导性案例使用方法的培训;不断健全案例指导信息平台,开发平台使用功能,充分发挥平台的案例检索和审判参考作用;推广使用具有类案推送功能的智能审判辅助系统,针对法官承办的具体案件,自动推送相关法律法规、参考案例和关联案件。
18.根据法院审级、案件类型、庭审情况等,研究制定对裁判文书进行繁简分流的标准,确定从体例结构、文书说理等方面简化裁判文书的方法,以及针对疑难复杂案件加强文书说理的要求。
19.加强疑难复杂案件以及新类型、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的文书说理。
20.简化简单案件的裁判文书制作。研究设计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简化文书说理过程,提升文书制作效率,满足当事人对司法文书简单、明了、快捷、易懂的司法需求。
21.当庭即时履行的民事案件,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在法庭笔录中记录相关情况后不再出具裁判文书。
22.着力提升人案配比科学性。全市各级法院应在精确测算人员、案件数量和工作量的基础上,在坚持专业审判稳定性的前提下,有条件地动态调配不同审判部门的审判力量或案件数量,确保审判资源和工作量的均衡分布。
23.不断提升人员配比科学性。科学界定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职责范围及相互关系,以此为基础,并根据法院审级、案件繁简等相关因素,科学测算三类人员的合理配比,最大限度地发挥审判团队优势。
24.加强审判辅助事务的专业化建设。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解决审判辅助人员不足问题;加强对审判辅助人员的专项培训,不断提升司法辅助能力。
25.加强审判辅助事务的集约化管理。全市各级法院可根据审判实际需要安排专门的审判辅助人员,集中负责送达、排期开庭、保全、鉴定评估、文书上网等审判辅助事务。
26.着力解决送达难问题。全面推行送达地址确认制度,按照当事人确认的地址或推定的地址进行送达。积极推行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的,优先适用电子送达方式;当事人应当提供接受诉讼文书的传真号、电子邮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并在送达地址确认书或其他书面材料中予以明确。加快电子送达平台的建设,依托天津法院诉讼服务网建立天津法院电子送达系统,并逐步实现该系统与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对接。
27.推进诉讼卷宗电子化。积极引导当事人、律师等提交电子诉讼材料,实现案件办理全程网上流转,运用电子卷宗移送方式,加快案卷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移送。
28.切实支持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重视律师对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讼程序选择的意见,在民商事案件、执行案件领域,鼓励探索和建立向当事人的委托律师签发调查令制度。
29.通过与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律师协会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相互沟通与协调,促进律师在诉讼中作用的积极、高效发挥。
30.积极推动律师参与调解、代理申诉等工作。在诉讼服务大厅、信访服务场所设置律师值班窗口,推动建立申诉案件律师代理制度,通过坐班值守、网上咨询、代理案件等方式,发挥律师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
31.坚持依法处理和多元化解相结合,不断建立和完善立案前的过滤、甄别、分流和引导机制,对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或通过其他非诉方式解决纠纷的,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或将纠纷导入其他非诉程序;对当事人不同意以非诉方式解决的,依法登记立案,按照繁简分流的要求导入相应诉讼程序。
32.加强诚信诉讼的引导。全市各级法院应在立案窗口及法庭张贴警示宣传标识,并在“诉讼风险提示书”中明确告知参与虚假诉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充分发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规定的作用,探索当事人和证人宣誓制度。
33.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参与人要适度加大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探索建立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失信人名单制度,开展与现有相关信息平台和社会信用体系的接轨工作。
34.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方直接损失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35.加大对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各项繁简分流机制的内容、优势和工作实效,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速裁程序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途径,促使各方当事人诚信诉讼,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36.加大对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的人力、物力保障。建立健全相关人员的奖惩考评制度;确保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器材设备,充分满足开展相关工作的各种必要需求。
37.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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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实施意见

  • 发布部门: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发文字号:津高法发[2017]5号
  • 发布日期:2017
  • 实施日期:201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实施意见
(津高法发〔2017〕5号)



  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快速审判机制有效运行
  1.明确案件的繁简分流标准。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案件事实及社会影响等因素,结合本院实际情况,针对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制定和完善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区分标准和分流规则。

  2.推进立案环节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的有序、高效开展。立案庭应安排专人负责案件甄别与分流,根据分流标准,确保简单案件由人民法庭、速裁团队及时审理。对于繁简程度难以及时准确判断的案件,以及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通过建立立案、审判及审判管理部门的会商沟通机制,并按照相关诉讼法的规定实现案件的合理分流和程序转换。探索建立并逐步完善网上立案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立案工作效率。

  3.充分发挥民事案件快速审判程序的优势。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大力推动小额诉讼程序在全市法院的全面均衡适用;研究确定可由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依法适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积极引导当事人将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转入督促程序,推广使用电子支付令。

  4.创新和推广刑事速裁工作机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落实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程序反转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衔接与配合,探索在看守所等场所内建立速裁办公区,推动案件信息共享,促进案件办理的简化提速。

  5.探索建立行政速裁工作机制。研究制定行政速裁指导意见,明确适用行政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围,简化行政速裁案件审理程序。
  二、积极推进审判方式改革与创新

  6.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功能,促进庭审实质化和优质化。充分发挥审前程序的庭审准备和工作分流功能,制定庭前会议适用的指导意见,明确适用案件范围、会议主持人、会议任务及召开程序等内容。通过庭前会议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固定无争议事实和证据,根据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归纳争议焦点,减轻庭审负担,提高庭审效率和质量。

  7.推进民事案件庭审方式改革。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庭审中可直接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审理,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二审案件应围绕诉讼各方争议问题进行审理,避免二审与一审在庭审内容上的不必要重复。

  8.探索刑事案件庭审方式改革。进一步完善并推广通过提前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并在开庭日庭审前一次性送达全部诉讼材料,继而正式开庭的“直接到庭”审理模式,推进刑事速裁案件庭审方式改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要求,制定认罪认罚案件庭审标准,探索简化庭审程序。

  9.探索简化行政案件审理程序。对于已经立案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案件,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起诉。

  10.探索实行示范诉讼方式。对于系列性或者群体性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选取个别或少数案件先行示范诉讼,参照其裁判结果来处理其他同类案件,通过个案示范处理带动批量案件的高效解决。

  11.推行集中时间审理案件的做法。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在案件类型相同或一方当事人相同等情况下,鼓励由同一审判组织在同一时段内对多个案件进行连续审理。对于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实行集中立案、批量移送、统一排期、集中开庭的集约化审理模式。

  12.促进当庭宣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原则上应当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合议庭经讨论一致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

  13.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开庭与合议方式改革。加快推广使用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实现庭审、合议语音同步转化为文字并生成笔录;全面落实庭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探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同步视频作证室等作证。
  三、着力推广专业化审判

  14.强化专业化审判组织的建设。根据各类案件受理情况和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分工,有针对性地建立特定类型案件的专业化合议庭(审判庭),深入研究与总结类型化案件的审判规律,不断提高案件审理的专业化程度。

  15.加强专业化审判人员的选任和管理。在充分考虑法官办案能力、经验及特长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审理类型化案件的专业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确定专门审理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审判人员;加强对专业化审判人员的培训,重点开展以问题为导向的特色项目培训课程;加强对审判业务骨干的培养,逐步建立全市法院专业化审判人才库,有计划地聘请人才库人员担任法官学院教官。

  16.大力推进司法标准化建设。逐步制定和完善各类案件审理流程、审查重点和法律适用的司法标准化文件,形成完整的各类审判业务的司法标准化体系。

  17.着力健全案例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备选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性案例的审核、推荐、发布制度;加强对指导性案例使用方法的培训;不断健全案例指导信息平台,开发平台使用功能,充分发挥平台的案例检索和审判参考作用;推广使用具有类案推送功能的智能审判辅助系统,针对法官承办的具体案件,自动推送相关法律法规、参考案例和关联案件。
  四、探索实行裁判文书繁简分流

  18.根据法院审级、案件类型、庭审情况等,研究制定对裁判文书进行繁简分流的标准,确定从体例结构、文书说理等方面简化裁判文书的方法,以及针对疑难复杂案件加强文书说理的要求。

  19.加强疑难复杂案件以及新类型、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的文书说理。

  20.简化简单案件的裁判文书制作。研究设计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简化文书说理过程,提升文书制作效率,满足当事人对司法文书简单、明了、快捷、易懂的司法需求。

  21.当庭即时履行的民事案件,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在法庭笔录中记录相关情况后不再出具裁判文书。
  五、提升人案、人员配比科学性

  22.着力提升人案配比科学性。全市各级法院应在精确测算人员、案件数量和工作量的基础上,在坚持专业审判稳定性的前提下,有条件地动态调配不同审判部门的审判力量或案件数量,确保审判资源和工作量的均衡分布。

  23.不断提升人员配比科学性。科学界定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职责范围及相互关系,以此为基础,并根据法院审级、案件繁简等相关因素,科学测算三类人员的合理配比,最大限度地发挥审判团队优势。
  六、优化完善审判辅助工作

  24.加强审判辅助事务的专业化建设。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解决审判辅助人员不足问题;加强对审判辅助人员的专项培训,不断提升司法辅助能力。

  25.加强审判辅助事务的集约化管理。全市各级法院可根据审判实际需要安排专门的审判辅助人员,集中负责送达、排期开庭、保全、鉴定评估、文书上网等审判辅助事务。

  26.着力解决送达难问题。全面推行送达地址确认制度,按照当事人确认的地址或推定的地址进行送达。积极推行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的,优先适用电子送达方式;当事人应当提供接受诉讼文书的传真号、电子邮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并在送达地址确认书或其他书面材料中予以明确。加快电子送达平台的建设,依托天津法院诉讼服务网建立天津法院电子送达系统,并逐步实现该系统与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对接。

  27.推进诉讼卷宗电子化。积极引导当事人、律师等提交电子诉讼材料,实现案件办理全程网上流转,运用电子卷宗移送方式,加快案卷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移送。
  七、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

  28.切实支持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重视律师对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讼程序选择的意见,在民商事案件、执行案件领域,鼓励探索和建立向当事人的委托律师签发调查令制度。

  29.通过与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律师协会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相互沟通与协调,促进律师在诉讼中作用的积极、高效发挥。

  30.积极推动律师参与调解、代理申诉等工作。在诉讼服务大厅、信访服务场所设置律师值班窗口,推动建立申诉案件律师代理制度,通过坐班值守、网上咨询、代理案件等方式,发挥律师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
  八、做好诉与非诉的衔接工作

  31.坚持依法处理和多元化解相结合,不断建立和完善立案前的过滤、甄别、分流和引导机制,对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或通过其他非诉方式解决纠纷的,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或将纠纷导入其他非诉程序;对当事人不同意以非诉方式解决的,依法登记立案,按照繁简分流的要求导入相应诉讼程序。
  九、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

  32.加强诚信诉讼的引导。全市各级法院应在立案窗口及法庭张贴警示宣传标识,并在“诉讼风险提示书”中明确告知参与虚假诉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充分发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规定的作用,探索当事人和证人宣誓制度。

  33.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参与人要适度加大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探索建立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失信人名单制度,开展与现有相关信息平台和社会信用体系的接轨工作。

  34.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方直接损失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十、强化宣传与保障工作

  35.加大对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各项繁简分流机制的内容、优势和工作实效,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速裁程序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途径,促使各方当事人诚信诉讼,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36.加大对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的人力、物力保障。建立健全相关人员的奖惩考评制度;确保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器材设备,充分满足开展相关工作的各种必要需求。

  37.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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