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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提高相关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强化企业法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工作。特别是已停产改制或重组整合的企业对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停产的存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设备工艺系统加强管理,通过提升企业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主体责任意识,强化企业法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才能消除长期停产闲置、无人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带来的潜在安全隐患。各区县安监局、各集团、总公司要加强对辖区和下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状况的了解,督促那些长期停产闲置、无人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及时进行整改工作。
二、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重点针对停产、闲置和搬迁中存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企业。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集团、总公司要认真组织已停产改制或重组整合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进行一次细致严密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三、严格执行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规定。对停产、闲置和搬迁企业进行定期巡查、监控。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总公司要通过有针对性的隐患排查工作,建立起针对本辖区、本系统已停产改制或重组整合及搬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长效巡查、监控、管理机制,严格执行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和要求。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因安全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人员伤亡或因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大量人员疏散等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和领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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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停产、搬迁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处置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安监管急[2010]58号
  • 发布日期:2010.07.21
  • 实施日期:2010.07.2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化学工业管理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停产、搬迁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处置工作的通知
(津安监管急〔2010〕58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集团总公司,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

  随着我市经济结构的调整,部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对原有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调整,有的部分或全部停产;有的长时间停产或等待搬迁,但是在企业内仍存有部分危险化学品在设施、生产设备内,其中有些是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一旦发生泄漏将对企业职工和厂区周边地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是潜在的严重安全隐患。另外,有的企业在搬迁过程中由于没有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处置方案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引发人身伤亡或泄漏事故。

  案例一:3月2日9时50分,位于滨海新区大港管委会中塘镇大安村界内的天津市大港区宏运五金交电有限公司在对一座500立方米的铁制闲置油罐进行拆除作业时,两名施工人员在罐顶焊接用于吊装的吊钩时,油罐突然发生爆炸,造成两人死亡。经调查,发生爆炸事故的储罐长期闲置,罐内存放过多种轻质油和化学品,使罐体里残留了多种危险化学物质,由于罐体坐落位置距离朔黄铁路距离过近,需要进行搬迁,储罐所属企业为节省搬迁费用,雇佣了无资质和无经验的农民工在不了解储罐储存历史和现状的情况下,违规电焊造成爆炸。

  案例二:2010年7月3日3时50分,位于河西区洞庭路和浯水道交口300米处的蓓蕾(天津)乳业有限公司发生氨气泄漏,周边居民闻到强烈气味后,举报到市有关部门。经了解,发生泄漏的氨气是由1.5吨氨气储罐连接生产车间蒸汽系统排风管路老化造成泄漏。因冷却池中水在冬季已排空,所以对泄漏的氨气不能进行稀释处置,对周边区域环境产生影响。经安监、消防部门及企业的技术人员共同商议,决定采取关闭泄漏管线阀门,切断泄漏气体源头等措施,使泄漏得到控制。该企业已停产一年多,现等待整合重组,生产车间连接氨气储罐的蒸汽系统排风管路自停产以来一直未使用,同时管道所经过的冷却池水全部排空,加之车间设备长期处于无人管理、监控、维修的状态,致使管道老化严重,造成泄漏。

  以上两起事故都由于企业所属的危险化学品及生产、储存设施处于停产状态、长期闲置、无人管理;在搬迁时雇佣了无资质单位,不严格执行有关焊接动火的规定,是引发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暴露出企业,特别是无主管单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还存在盲点,企业领导安全意识淡薄,责任制不落实,不认真执行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有关要求,各项安全措施不到位;有关部门安全监管存在漏洞。

  为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对停产、搬迁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相关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强化企业法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工作。特别是已停产改制或重组整合的企业对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停产的存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设备工艺系统加强管理,通过提升企业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主体责任意识,强化企业法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才能消除长期停产闲置、无人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带来的潜在安全隐患。各区县安监局、各集团、总公司要加强对辖区和下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状况的了解,督促那些长期停产闲置、无人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及时进行整改工作。


  二、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重点针对停产、闲置和搬迁中存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企业。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集团、总公司要认真组织已停产改制或重组整合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进行一次细致严密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已停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还储存有危险化学品原材料,生产车间及生产装置、工艺管线的腐蚀老化程度及是否残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具有腐蚀性、强烈刺激性的危险化学品;

  2.已停产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储存罐体内是否还有剩余的危险化学品,罐体上残存的物质是否清洗。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妥善的处置;

  3.即将搬迁的生产加工、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企业,车间生产线、输送管线、原料储存罐在搬迁过程是否制订了完整的搬迁方案,特别是是否有针对危险化学品泄漏的处置措施,制定有操作性的现场处置方案;是否聘请拥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拆装等。


  三、严格执行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规定。对停产、闲置和搬迁企业进行定期巡查、监控。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总公司要通过有针对性的隐患排查工作,建立起针对本辖区、本系统已停产改制或重组整合及搬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长效巡查、监控、管理机制,严格执行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和要求。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因安全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人员伤亡或因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大量人员疏散等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和领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集团、总公司要将本通知传达到本辖区、本系统相关的企业,并督促做好落实工作。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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