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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对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给予补贴的办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残工委办[2009]4号
  • 发布日期:2009.04.03
  • 实施日期:2009.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老少妇幼残保护


天津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对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给予补贴的办法》的通知
(津残工委办[2009]4号)



各区县政府残工委,各区县财政局、残联:

  现将《对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给予补贴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
天津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

  对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给予补贴的办法

  残疾人作为特殊的困难群体,其就业面临着诸多困难。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影响的逐步加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效益水平下滑,造成整体就业形势严峻,这势必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使残疾人就业面临更大的困难。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的范围和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并履行了所承担的法律义务,在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新招用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并与新招用的残疾人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待遇不低于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可以申请对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给予一次性补贴。

  属于以下情况的不在申请补贴范围之内:

  1、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续订、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招用本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不足12个月残疾人的。


  二、补贴标准

  对符合申请补贴范围和条件的用人单位,按实际新招用残疾人的情况,可申请相应的一次性补贴(不可同时申请)。

  1、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接受高等教育的残疾人,使残疾人大学生在毕业当年能够实现就业,用人单位每新招用1名当年毕业的残疾人大学生,可以申请6000元补贴。对用人单位与残疾人大学生在毕业前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在毕业后三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工资待遇的,在用人单位办理当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时,自残疾人大学生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时间。

  用人单位每新招用1名往年毕业、无就业经历的残疾人大学生,可以申请5000元补贴。

  2、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参加长江高科技助残就业项目培训的残疾人,用人单位每新招用一名高、中端培训结业残疾人学员,并安排到培训专业相应高科技岗位的,可以申请4000元补贴;每新招用一名低端培训结业残疾人学员,并安排到培训专业相应岗位的,可以申请3000元补贴。对用人单位与残疾人学员在其培训结业前签订《安排残疾人就业意向书》,并在结业后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支付工资待遇的,在用人单位办理当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时,自残疾人学员签订《安排残疾人就业意向书》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时间。

  3、为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每新招用除以上1-2项情况之外的1名残疾人,可以申请2000元补贴。


  三、申请补贴需提供的材料

  1、用人单位领取、填报《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审批表》、《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基本情况表》;

  2、用人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

  3、新招用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居民身份证》、《就·失业证》、学历或相关培训证书的原件、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与新招用残疾人订立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的原件、复印件以及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凭证;

  5、用人单位与残疾人大学生在毕业前签订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6、用人单位与参加长江高科技助残就业项目培训残疾人学员签订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意向书》;

  7、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四、审核发放补贴的机构

  新招用残疾人试用期满和就业满一年后, 用人单位携带规定的申请补贴材料,到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由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分两次领取各50%的补贴。


  五、补贴资金来源

  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审核通过的补贴资金,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列支;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审核通过的补贴资金,由各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列支。

  区县因补贴数额较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际返还数额较少,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市级提出资金补贴的申请,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级调剂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准后给予适当的资金补贴。


  六、本办法执行有效期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七、本办法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1、《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审批表》(略)

  2、《用人单位新招用残疾人基本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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