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代征营业税工作程序的通知(2013修订)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地权[2013]237号
  • 发布日期:2013.08.16
  • 实施日期:2013.08.2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营业税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代征营业税工作程序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权〔2013〕237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滨海新区房管局),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关于代征营业税工作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5〕275号)已过有效期,现修订后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8月16日

  关于代征营业税工作程序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地税流〔2005〕8号)精神,加强对个人销售的住房和非住房营业税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在登记交易服务大厅设专门征税受理窗口。

  二、各单位要在受理个人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前,完成营业税的代征工作。

  三、代征工作程序
  (一)交易双方到交易服务窗口通过交易管理系统打印《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后,卖方领取并填写《天津市个人销售房屋纳税申报表》,向征税受理窗口办理纳税申报。
  (二)卖方填写《天津市个人销售房屋纳税申报表》时无法准确填写上次交易申报内容的,可持身份证明(原件)和产权证(原件)到房地权属档案管理部门查档,由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部门出具《上次交易日期和金额查询单》。
  (三)卖方进行纳税申报时,应按以下情形提供资料。
  1.属于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和不满5年的住房,提供如下资料:
  (1)《天津市个人销售房屋纳税申报表》;
  (2)房地产权属证书;
  (3)证明上次交易购买日期的资料〔上次交易合同(仅限于1999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商品住房合同)、上次交易契税完税证明、《上次交易日期和金额查询单》三项中的其中一项〕;
  (4)房产买卖协议。
  2.属于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提供如下资料:
  (1)《天津市个人销售房屋纳税申报表》;
  (2)房地产权属证书;
  (3)证明上次交易购买日期的资料;
  (4)证明上次交易购买金额的资料(上次交易的发票、上次交易的合法有效凭证、《上次交易日期和金额查询单》三项中的其中一项);
  (5)房产买卖协议。
  3.属于非住房,提供如下资料:
  (1)《天津市个人销售房屋纳税申报表》;
  (2)房地产权属证书;
  (3)证明上次交易购买金额的资料;
  (4)房产买卖协议。
  上述资料中除《天津市个人销售房屋纳税申报表》外,卖方持以上资料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到征税受理窗口办理纳税申报。
  (四)受理窗口对《天津市个人销售房屋纳税申报表》要逐项进行审核,对提供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的在复印件上加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章,将原件退还卖方,留存复印件。审核人在《天津市个人销售房屋纳税申报表》中“审核人签字”栏签字,并填写“审核日期”栏。
  (五)对于符合免税规定的,受理窗口为卖方开具《天津市个人销售房屋专用发票》,经办人签字后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
  (六)对于符合缴纳税款规定的,受理窗口为卖方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并加盖代征税款专用章。
  卖方持《税收通用缴款书》到银行窗口缴纳税款。银行收税后,在《税收通用缴款书》上加盖银行收讫章。
  卖方持盖章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回到原受理窗口,受理窗口查验并留存盖有银行收讫章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六联),同时为卖方开具《天津市个人销售房屋专用发票》,经办人签字后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
  (七)卖方持《天津市个人销售房屋专用发票》(第一、三联)申请房屋转移登记。
  (八)登记受理窗口留存《天津市个人销售房屋专用发票》(第一联),将《天津市个人销售房屋专用发票》(第三联)退还卖方。
  (九)个人纳税申报结案后,申报资料应由登记机构保存。
  每月终了后10日内,登记机构《票证结报手册》、《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一式四联)移交委托代征的地方税务局计会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卖方填写的《天津市个人销售房屋纳税申报表》(含附件)、《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六联)、《天津市个人销售房屋专用发票》(第二联)移交委托代征的地方税务局管理部门。移交时,由代征单位负责填写《个人销售房屋纳税申报情况汇总表》一式两份,代征单位在移交人处签字,委托代征的地方税务局在接收人处签字。一份随上述移交资料交给委托代征的地方税务局,一份由代征单位留存。

  四、本通知自2013年8月26日起施行,至2018年8月25日废止,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关于代征营业税工作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05〕275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上次交易日期和金额查询单
  2.个人销售房屋纳税申报情况汇总表

  附件1
  上次交易日期和金额查询单

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坐落

 

购买日期

 

购买金额(大写)

 

发票代码(字轨)

 

发票号码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个人销售房屋纳税申报情况汇总表

纳税人

房 屋 坐 落

应纳税款(元)

   
   
   
   
   
   
   
   
   
   
   
   
   
   
   

  移交人             接收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