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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产局拟定的天津市2008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08]59号
  • 发布日期:2008.06.10
  • 实施日期:2008.06.1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水产养殖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产局拟定的天津市2008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59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水产局拟定的《天津市2008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十日

天津市2008年海洋伏季休渔
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关于做好2008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08〕16号)要求,为加强我市2008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形式
  我市的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以渔业主管部门为主体,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休渔管理机制。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沿海各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公安、边防、安全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积极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搞好我市伏季休渔管理工作。
  成立天津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负责督促落实海洋伏季休渔管理措施,协调解决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管理内容和方式
  渤海伏季休渔时间为2008年6月16日12时至9月1日12时,现行伏季休渔管理规定不变。
  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采取陆地监督管理和海上监督检查两种工作方式。涉及的处罚原则和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陆地监督管理。
  1.所有休渔渔船要停港休渔,渔具在伏季休渔期间要捆扎、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具备条件的渔船,要实行船网分离,集中存放。
  2.所有休渔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不得加载冰、油等渔需物资,不得自行变更为非休渔作业类型或未经批准擅自到外国管辖海域作业。
  3.沿海各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对本地区休渔渔船登记造册,注明停泊地点,全面掌握渔船休渔情况。2008年6月15日前,沿海各区应将休渔渔船统计表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4.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安排专人负责今年的异地渔船休渔工作,沿海各区要对停泊在异地的本市渔船和停泊在本市的异地渔船登记造册,随时掌握渔船动态,及时报告。各区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异地休渔渔船的管理。
  5.渔港监督机构要严把港口关,严格签证制度,随时掌握港内渔船动态,防止休渔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违规出海生产;加强休渔渔船的安全管理,密切配合公安、边防、消防、气象、安全监管等部门落实责任制,做好防火、防盗、防台风工作,确保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6.渔政机构要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伏季休渔期间水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控制销售渠道,严厉查处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行为。
  7.加强纳水泵站管理,伏季休渔期开始前,开展联合大检查,要求纳水单位设置防护网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减少纳水造成渔业资源的损害。
  8.各区渔政机构要向社会公布休渔渔船名单和休渔管理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为伏季休渔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举报电话:66312013,66312109(节假日)。
  (二)海上监督检查。
  伏季休渔期间不受执法管理区域限制,打破市、区管理界限,适用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
  伏季休渔期间将进行三次海陆联合执法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届时,海上由中国渔政12001、12002、12016、12026四艘执法船进行检查,海警部队检查艇配合;渔港检查以沿海各区渔业主管部门为主,边防部队配合,领导小组组织巡视组督促检查。
  重点检查使用流布袋网、三重流网、小拖网的各类违规作业渔船,严厉打击无船舶证书、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以下统称“三无”)渔船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以下统称“三证”)不齐的渔船。

  三、工作要求
  (一)按照农业部的总体部署,沿海各区人民政府和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9号)和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115号)精神,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实施海洋伏季休渔重要性的认识。
  (二)渔政机构要把伏季休渔管理工作与“护渔2008”专项执法行动结合起来,严肃查处“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净化渔业生产环境。
  (三)沿海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所辖海域和管理的职责范围,做到分工明确、划片包干、层层把关、落实责任制,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做好伏季休渔期间的海陆联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充分发挥我市渔业执法三位一体的优势,渔政、渔港监督、船舶检验机构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在伏季休渔执法检查中发挥整体功能作用。
  (五)沿海各区人民政府对所辖海域、区域发生的较大规模违规事件,要立即将情况报告领导小组,及时查处和制止违规事件,防止事态蔓延。
  (六)渔政船在检查过程中,因风浪大或遇有抗拒检查的渔船,不得强行帮靠,要确保人员、船只安全。对违规渔船的违规事实和情况,要进行详细的取证和记录,并据此作出处罚决定。
  (七)要从渤海区域整体利益出发,通过开展联合大检查、交叉检查和互派监督员等方式,进一步加强与河北省的合作。特别是在海蜇捕捞管理期间,统一开捕时间,加强海上执法的协调,确保海蜇捕捞管理的顺利进行。
  (八)渔业主管部门要利用伏季休渔期,对上岸渔民举办不同形式的学习班、技术培训班,组织渔民学习渔业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防火防风及遇险自救等有关知识;组织引导渔民搞好渔船、渔具的整修。
  (九)沿海各区人民政府要及时了解伏季休渔期间渔民生产生活情况,千方百计拓宽休渔渔民的生产出路和就业渠道,妥善解决伏季休渔期间部分困难渔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维护渔区社会稳定。加强渔政队伍建设,增加渔政执法装备,改善渔政执法条件和环境。
  (十)要密切关注本地区伏季休渔期间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针对当前休渔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基层干部和渔民群众的意见,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和途径。伏季休渔结束后,要对本辖区的伏季休渔管理情况认真总结,并于2008年9月10日前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天津市水产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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