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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处罚统计及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
  • 发文字号:津滨政办发[2011]13号
  • 发布日期:2011.03.05
  • 实施日期:2011.03.0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法规规章备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处罚统计及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滨政办发〔2011〕13号)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天津市政府法制监督规定》(市政府1998年第5号令),准确全面地掌握我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情况,健全行政处罚监督制度,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现将《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处罚统计及备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五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处罚统计及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准确、全面掌握我区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情况,健全行政处罚监督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天津市政府法制监督规定》(市政府1998年第5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滨海新区各管委会、区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有关行政处罚的统计及备案工作适用本办法。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全区行政处罚统计备案工作。


  第三条 行政处罚统计的内容包括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行为、种类和幅度等处罚情况。


  第四条 行政处罚实行按季度统计制度。
  各管委会、区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的《行政处罚统计表》(附后)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五条 各管委会法制机构负责统计管委会各管理机构和所辖各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罚情况,并按时汇总上报。


  第六条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统计本部门及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情况,并按时汇总上报。


  第七条 各管委会、区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各管委会管理机构及所辖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各管委会法制机构备案。


  第八条 各管委会、区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处罚备案程序的,包括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一)较大数额罚款的;
  (二)没收相当于较大数额罚款额度财物的;
  (三)责令企业停产、停业的;
  (四)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证的;
  (五)行政拘留的;
  (六)其他涉及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上报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 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通知》(津政发[2000]17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行政机关应于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三十日内,履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程序,报送《行政处罚备案登记表》(附后)并附相关案卷材料。


  第十一条 各法制机构应当对各部门报备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主要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量罚是否适当;
  (五)执法主体和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第十二条 经法制机构审查,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或不适当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十日内通知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改正。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自接到改正通知的十日内对原决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并将改正结果反馈审查机构。


  第十三条 对拒不改正违法或不当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法制工作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统计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对未按规定报送行政处罚统计情况和履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程序的,扣减相应分数,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5日起施行,至2015年3月4日废止。

  附件: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处罚统计表
  (   年第  季度)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处罚种类

管理类别

罚 款

(元/起)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元/起)

责令停

产停业

(起)

暂 扣

证 照

(起)

吊 销

证 照

(起)

行 政

拘 留

(人次)

警 告

(人次)

其他处罚

 

 

 

 

 

 

 

 

 

 

 

 

 

 

 

 

 

 

 

 

 

 

 

 

 

 

 

 

 

 

 

 

 

 

 

 

 

 

 

 

 

 

 

 

 

合 计

 

 

 

 

 

 

 

 

备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送区政府法制办(传真:65309154)


  填表人:            联系电话: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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