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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职位轮换(轮岗)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事局
  • 发文字号:津人调[1997]2号
  • 发布日期:1997.03.31
  • 实施日期:1997.03.3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职位职称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


中共天津市委组织部、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职位轮换(轮岗)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人调[1997]2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部委办局及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职位轮换(轮岗)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职位
轮换(轮岗)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培养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队伍,增强我市党政机关活力,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实行职位轮换制度。职位轮换,又称轮岗,是指在同一工作部门内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轮岗的重点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工作人员)。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轮岗必须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四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工作人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五年的,原则上要实行轮岗。
  根据实际需要或具有以下情况的,可适当延长轮岗年限:
  1.在连续性要求较强的专业岗位任职的;
  2.在国家安全、公安等工作部门特殊岗位任职的;
  3.接近退休年龄的。
  根据实际需要或具有以下情况的,可适当缩短轮岗年限:
  1.在本处(科室)内由副职升任正职的;
  2.需要加快培养的;
  3.直接从事人、财、物管理的,
  4.已不适合在本岗位工作的。
  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第五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工作人员)轮岗按以下办法进行:
  市级工作部门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工作人员)在本部门内部不同处室之间轮岗。
  区级工作部门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工作人员)在本部门内部不同科室之间轮岗。
  县级工作部门担任科室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工作人员)在本部门内部不同科室之间轮岗。
  街道办事处、乡镇工作部门公务员(工作人员)的轮岗办法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担任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工作人员),在同一职位上满五年,原则上也要实行轮岗:
  1.从事人、财、物管理的;
  2.从事项目、经费审批的;
  3.从事各类证、照、牌、书的核发的;
  4.从事执法、监督监察的;
  5.其他特殊情况。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轮岗依据下列程序进行:
  1.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拟出轮岗方案并对列入方案的轮岗对象进行考核;
  2.领导班子根据轮岗方案及考核情况,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
  3.宣布轮岗决定并组织实施;
  4.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办理好公务交接手续,准时到达新岗,必要时进行离岗审计。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工作员中)应当服从轮岗的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照轮岗决定直接办理任免手续。

  第九条 各单位要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将本年度轮岗情况和下一年度轮岗计划报送市、区、县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轮岗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市、区、县委组织和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轮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区、县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局,市委各部委办干部处,市政府各委办局和直属单位人事(干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职位轮换工作,按上述精神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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