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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局关于公布《天津港复式航道船舶航行规则》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海事局
  • 发文字号:津海通航[2014]407号
  • 发布日期:2014.12.23
  • 实施日期:2015.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船舶


天津海事局关于公布《天津港复式航道船舶航行规则》的通知
(津海通航〔2014〕407号)



各有关单位:
  天津港复式航道试通航一年来,复式航道及附近水域通航秩序平稳有序,小船小航道、大船大航道的分道航行模式日趋成熟,小型船舶在自然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随时出港,减少了泊位空闲时间3000多小时,大大缓解了主航道通航压力,提高了船舶进出港效率。预计2014年全年,天津港吞吐量5.4亿吨,同比增长7.9%。
  2014年11月21日和12月17日,我局主持开展了天津港复式航道试通航及航标配布后评估和《天津港复式航道船舶航行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试行)》)修订研讨工作,经研究决定,《规则(试行)》条款修订如下:
  一、第二条(六)款中的“北报告线”和“西报告线”分别调整为“北警戒线”和“西警戒线”;

  二、删除第四条(三)款,取消东突堤以西港区船舶出港通过西报告线前向VTS中心报告要求;

  三、第五条(四)款“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小船航道禁止船舶通航:(四)其它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况。”改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小船航道禁止船舶通航:(四)临时交通管制时。”
  自2015年1月1日起,修订完善后的《天津港复式航道船舶航行规则》作为《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正式施行,《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港复式航道船舶航行规则

天津海事局
2014年12月23日

  附件
  天津港复式航道船舶航行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作为《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适用于在天津港复式航道水域范围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船舶、设施以下统称为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有关单位及人员。

  第二条 本规则中下列用语含义为:
  (一)“复式航道”是由警戒区、部分天津港主航道(航道里程22+465至13+910,即29号灯浮至39号灯浮)和南北两侧小船航道构成的可供船舶进出港航行的水域。
  (二)“警戒区”是指防波堤内,39号灯浮(航道里程13+910)与北、西警戒线之间的通航水域。
  (三)“小船航道”是指主航道南、北两侧供“小型船舶”进出港航行宽度为100米的航道。
  1.“北侧小船航道”是指主航道北侧“小型船舶”进港航道。航道起点位于N29号浮标(航道里程22+465);航道终点位于N39号灯浮(航道里程13+910)。
  2.“南侧小船航道”是指主航道南侧“小型船舶”出港航道。航道起点位于S30号浮标(航道里程22+465);航道终点位于S40号灯浮(航道里程13+910)。
  (四)“小型船舶”是指万吨级及其以下并且船长小于等于146米、船宽小于等于22米、吃水符合限制条件的船舶。但不包括以下类型船舶:
  1.客渡船、客滚船、高速客船;
  2.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和船宽大于17.5米的油船;
  3.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
  4.装运大型化工容器、集装箱装卸桥吊和岸吊整机或散件、石油勘探平台、分段船体、船体上层建筑等超大型货物的船舶。
  (五)“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是指载运下列物质的船舶:
  1.载运100吨及以上爆炸品;
  2.散装运输MARPOL73/78附则Ⅱ规定的X类或Y类危险化学品;
  3.载运闪点(闭杯)23度以下的散装易燃液体;
  4.散装液化气体;
  5.核动力船舶或载运核燃料、核废料。
  (六)警戒线
  1.“北警戒线”是指东突堤工作船码头北灯桩与东疆港区预制场码头南端点的连线。(北灯桩:38°58′34.4″N 、117°47′23.6″E;预制场码头南端点:38°58′54.8″N 、117°47′49.0″E)。
  2.“西警戒线”是指东突堤工作船码头南灯桩与南疆9号煤炭码头东端点之间的连线。(南灯桩:38°58′23.5″N 、117°47′17.8″E;南疆9号煤炭码头东端点:38°58′02.9″N 、117°47′08.0″E)。

  第三条 复式航道按照充分利用航道资源的原则,实行大船小船分流、分道通航。
  (一)“小型船舶”使用主航道两侧的“小船航道”航行。进港“小型船舶”使用“北侧小船航道”,出港“小型船舶”使用“南侧小船航道”,“小船航道”实行单向通航;
  (二)其他船舶使用主航道航行;
  (三)VTS中心可根据航道当时的通航状态,适当调整“小型船舶”所使用的航道;
  (四)主航道满足所有船舶进出港动态或者“小船航道”因条件受限无法使用时,“小型船舶”使用主航道进出港。

  第四条 船舶进出复式航道水域应在下列情况下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向VTS中心报告船名、位置、动态及VTS中心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一)“小型船舶”进港驶入北侧小船航道前;
  (二)北港池船舶,出港通过北警戒线时。

  第五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小船航道”禁止船舶通航:
  (一)风力大于7级;
  (二)视程小于1000米;
  (三)冰况信号3;
  (四)临时交通管制时。

  第六条 “小型船舶”在“小船航道”内航行时,船舶富裕水深不得低于1.3米。

  第七条 “小型船舶”在“小船航道”内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13节,未经允许,航速不得低于5节。

  第八条 船舶在航道航行时除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外,还应遵守下列避让规则:
  (一)南、北侧小船航道航行船舶,应避免与主航道航行船舶长时间并排行驶。
  (二)船舶应尽量保持在规定的航道内航行,需要变换航道时应谨慎,保持正规瞭望,主动避让在航道内直行的船舶,并应与航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三)“小船航道”内实行单向通航,航行船舶须与前船至少保持本船6倍船长以上安全距离,未经允许禁止船舶在“小船航道”内追越或者在航道内掉头。除紧急情况外,未经允许,禁止船舶在警戒区水域内锚泊或者掉头。
  (四)使用主航道进出港的船舶,未经允许不得穿越“小船航道”。
  (五)自散化锚地、南锚地起锚进港及在航道南侧等候进港的船舶驶入航道时,不得影响在航道内正常航行的船舶。
  (六)在复式航道内从事航道维护作业的工程船舶,应当主动协调避让在航道内正常航行的其他船舶,遇有限于吃水船舶使用航道时,工程船舶应避让出航道。

  第九条 除遵守本规则其他条款外,进出港船舶还应遵守下列通航规定:
  (一)进港靠泊北港池码头的“小型船舶”,进入防波堤口门后,沿主航道北侧水域驶入北港池。
  (二)进港靠泊北港池码头的其他船舶,过39号灯浮(航道里程13+910)后,尽早择机进入主航道北侧水域,通过该水域驶入北港池。
  (三)进港靠泊东突堤以西港区的“小型船舶”,过39号灯浮(航道里程13+910)后,尽早择机驶入主航道航行。
  (四)进港靠泊东突堤以西港区的其他船舶,进入防波堤后继续沿主航道航行。
  (五)“小型船舶”,出港驶过46号灯浮(南疆15号码头东侧)后应尽快驶离主航道,进入主航道南侧水域行驶。
  (六)其他船舶,出港直接利用主航道行驶。

  第十条 进入复式航道“警戒区”的通航船舶,应谨慎驾驶,与周围船舶及VTS之间保持通信畅通,按本规则要求进行航行、等待、变换或者穿越航道。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天津港复式航道船舶航行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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