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等12部门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6]119号
  • 发布日期:2016.12.30
  • 实施日期:2016.12.3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农民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等12部门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6〕1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总工会《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30日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国资委、
市市场监管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总工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要求,着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源头防控、动态管控、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以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务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工作重点,不断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力争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工作格局,从根本上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现基本无拖欠,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

  (一)明确各级各部门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各类用人单位对所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主体责任,要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我市各级人民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严禁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牵头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各牵头部门排名不分先后,按照工作职能分别组织实施,下同)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各类用人单位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企业的管理,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加强农民工管理规范化建设。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委派管理员专门负责农民工管理,包括核实记录施工现场农民工身份登记、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落实实名制管理、不按规定履行工资支付责任的,依法予以处理。(牵头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

  (三)积极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在全市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务等领域推行企业委托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代理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劳务费)预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立项目农民工工资管理台账,每月报项目建设单位备案,项目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抽查。(牵头部门: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配合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三、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四)完善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监控机制。要依托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和基层工会组织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及时掌握用人单位用工情况,对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机制,根据市场监管、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部门反映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以及相关指标变化等情况,对于发现欠薪风险隐患的及时分析研判,做好防范工作;对存在工资支付拖欠可能会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做好应急预案。(天津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负责)

  (五)完善各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全市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务等领域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级行业部门制定,可建立差异化缴存标准,根据企业工资支付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缴存金额不足的,本年度不得参与本市工程招投标或承担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资金,要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使用,仅限于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不得挪作他用;要完善退还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及时退还保证金。(牵头部门: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配合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六)完善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在全市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务等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预储账户,专门用于支付从事该项目劳务作业的农民工工资。企业应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日期。农民工工资支付原则上按月结算、按月支付。结算期可以缩短,不能延长。建设单位应从工程价款中单独列支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分阶段划入预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预储账户应向建筑市政、交通、水务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账户内资金是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项资金,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监督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开户银行订立三方协议,只能划入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其他经济纠纷,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预储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时,应第一时间向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牵头部门: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配合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七)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务等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牵头部门: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配合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四、完善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八)健全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管理。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监察守法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扩大信用等级评价覆盖范围,实现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的目标。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完善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整理,根据评价结果强化对用人单位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建立违法失信用人单位“黑名单”,将查处的拖欠工资行政处罚信息向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公示,并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以及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其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牵头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委和天津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分别负责)

  (九)完善对用人单位失信联合惩戒。将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信息纳入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惩戒措施目录,充分利用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惩戒系统,通过上传推送相关信用信息实现对失信用人单位的限制禁止与加强监管,形成对失信行为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推进相关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互认共享,针对失信用人单位,有关部门要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用人单位在全市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用人单位失信违法成本。(牵头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委和天津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分别负责)


  五、依法惩处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十)依法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配齐配强执法力量,推进执法装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落实执法车辆、办公设备和执法装备等保障,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管理指挥中心,完善“一点投诉、多点联动、统一调度、属地管理”的劳动保障监察处理机制,提高案件查办效率。加强人力社保、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执法协作,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人力社保部门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及时介入,防范欠薪逃匿和转移财产行为。健全人力社保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机制,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打击和震慑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违法犯罪行为。健全地区间执法协作制度,会同有关地区,以签署协议、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和案件协查制度等方式,进一步加强跨区域工资类案件执法协作。(牵头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和天津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分别负责)

  (十一)及时化解处置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我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对拖欠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要裁决先予执行,并及时移送人民法院。要加强调裁、调审、裁审衔接,快速处理工资争议案件。对重大集体欠薪或涉案金额较大争议案件要及时上报,挂牌督办。我市各级司法行政的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会组织要畅通服务渠道,积极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牵头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市司法局)

  (十二)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对于以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扰乱社会治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牵头部门: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和天津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分别负责)


  六、完善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十三)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全市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务等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管理办法,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牵头部门: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财政局)

  (十四)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牵头部门: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

  (十五)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牵头部门: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

  (十六)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公开项目主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劳务管理员等基本信息,公开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公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对未如实进行公示的,由建设项目行业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牵头部门: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


  七、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落实我市各级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各区要将保障工资支付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和平安建设重点内容,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召开会议,对欠薪案件及工资支付隐患进行摸底排查,加强多部门专项检查,及早解决重点案件和隐患。(各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十八)完善我市各级各部门协调机制。健全天津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为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建委、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国资委、市总工会、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各区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针对非建筑业和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形成原因和情形的不同,按照各自职能职责抓好落实。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园林等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负责处理解决各自领域内的工资拖欠问题,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推行劳务用工实名制、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规定,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规范化建设,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问题。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加强本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侦查等工作。司法行政部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加强对本地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负责依法将欠薪失信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对其在融资等方面予以限制。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督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依法依规支付农民工工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进行公示,牵头做好跨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工作。工会组织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天津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负责)

  (十九)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的普法责任制,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增强农民工法律意识,提高依法理性维权能力;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对重点区域、行业、企业,定期送法上门宣讲和组织法律培训,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天津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负责)

  (二十)严格督查考核。各区要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天津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将进行重点督查。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存在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推诿扯皮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各区人民政府考核评价范围,各区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层层分解目标任务,切实将治欠保支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牵头部门:天津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