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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财农[2015]18号
  • 发布日期:2015.03.31
  • 实施日期:2015.03.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农〔2015〕18号)



有农业的区县财政局、农委、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为了加强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津农委〔2014〕24号,津财农联〔2014〕5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5〕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 财 政 局

市 农 委

2015年3月31日

  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登记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津农委〔2014〕24号,津财农联〔2014〕5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登记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相关费用补助。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应充分利用国土资源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国土“二调”)等成果数据,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测量测绘,降低工作成本。


  第四条 中央和市级两级财政依据各区县报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年度计划任务量,按照每亩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在2014年至2018年的5年内,分年拨付各区县;市财政补助资金,在2014年至2016年的三年内,分年拨付各区县。


  第五条 登记补助资金由各区县包干使用。中央和市财政安排的登记补助资金与各区县安排的资金应统筹使用和管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到2016年底各区县应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未按报送计划任务量完成登记工作形成的结余资金,由市财政局收回。各区县2016年底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所需资金由各区县自行解决。


  第六条 各区县应做好确权登记工作进度与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的衔接。各区县财政局会同农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确权颁证工作进展情况,准确核实2014年已经完成的登记工作任务量,并核实确定2015年、2016年有条件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土地面积总数,3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报送2016年度确权颁证面积计划和补助资金申请,同时抄报市农委。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委汇总各区县情况后于4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我市2016年度确权颁证面积计划和补助资金申请,同时抄报农业部。


  第七条 市财政局接到中央财政登记补助资金后,结合我市确权颁证工作计划和市财政年度预算资金安排情况,将中央和市财政登记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农办经〔2015〕5号)组织有关单位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行验收,并根据验收情况拨付登记补助资金。


  第八条 登记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查田勘界、证书印制、人员培训等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的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增加人员经费和机构运转经费等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无关的费用支出。


  第九条 各区县财政局应当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加强登记补助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总结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登记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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