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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字号:津劳社局发[2009]68号
  • 发布日期:2009.04.17
  • 实施日期:2009.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企业登记管理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9〕68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十七日

  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8]85号)和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劳动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2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本办法中商贸企业是指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

  第三条 本市辖区内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当年招用下列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认定:
  (一)女35周岁、男45周岁以上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3545”就业困难人员);
  (二)已经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没有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或享受期限未满的人员(以下简称“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第四条 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享受再就业政策的审查核实工作,分别由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各局(集团总公司)负责。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的审查核实工作,并将审核材料及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局(集团总公司)负责本系统所属的企业的审查核实工作,并将审核材料及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第五条 申请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认定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需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局(集团总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报《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认定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就业援助申请认定表》、《就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当年新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与当年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复印件)。

  第六条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局(集团总公司)自接到企业申请后3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市劳动保障部门即时做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经认定的服务型、商贸企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认定证书》。

  第七条 对已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变更手续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应及时到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第八条 服务型、商贸企业应定期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局(集团总公司)如实报送企业招用人员增减、劳动工资、经营等情况统计报表。企业安置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增减备案手续。

  第九条 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招用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人员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按照当年招用人数,给予企业每人每月200元岗位补贴,补贴期限1年;
  (二)按照当年招用人数,给予企业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医疗(6.3%)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对已认定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经营服务项目情况;企业与新吸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对检查不合格的或逾期不参加检查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将收回其《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认定证书》,企业不再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2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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