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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都要在各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今年十一月底前对本单位的现金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各主管部门应组织力量,在本系统深入广泛地宣传《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真学习和落实。对所属单位的自查情况要进行复查。复查面不得少于30%。
二、所有单位都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帐目,坚持逐笔记帐,日清月结,做到帐实相符。过去现金帐目不健全的,要在今年十一月底前整改完毕。
三、一个单位只准在一个银行开立现金结算帐户。过去已发生多头开户、多头取现的要立即清理,确有特殊原因,需主动向开户银行申明核准,不准借故隐瞒或拖延。
四、超限额保留的现金(包括分散保留的小金库),要立即送存开户银行。今后如仍有现金库存超限额现象,将由银行按规定查处。要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现金库存限额的规定,尚未核定库存限额或原限额偏低的,应主动向开户银行申请核定或调整。
五、一切不符合现金管理制度的现金收支活动,必须立即停止。
六、单位销货款收入和一切经常性业务收入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得任意坐支挪用,确实需要坐支的单位,需经开户银行审批,按规定通过现金帐反映并向银行如实报送。
七、任何单位不准开出或收进购货证等类似的变相货款;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流通。
八、今年十一月底前,凡各单位经过自查,发现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已及时纠正的,可不予追究。
九、各开户银行应组织力量,协助和督促开户单位做好现金管理的自查工作。要针对自查中的问题及时搞好库存限额的核定、调查及订立坐支协议等。发现开户单位在十二月一日以后仍然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开户银行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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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市分行《关于深入贯彻〈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失效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发[1988]139号
  • 发布日期:1988.11.10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 实施日期:1988.11.10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人民币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市分行《关于
深入贯彻〈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1988年11月10日 津政发〔1988〕1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关于深入贯彻〈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现金管理是一项重要的财经制度。认真贯彻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迅速纠正我市一些单位在现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稳定金融、稳定市场的重要措施之一。各级领导一定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现金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好本系统、本单位的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现金管理的制度。各系统、各单位要将检查情况于十二月上旬报有关专业银行,由人民银行市分行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入贯彻《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意见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发布后,我市人多数部门和单位都认真进行了学习和贯彻,现金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但从对部分开户单位的抽查情况看,仍存在现金帐目不健全、超限额保留现金、白条抵库、任意坐支和扩大现金使用范围的现象。有的多头保留帐外公款(小金库);有的收入不送缴银行,无安全措施保留上万元巨款;有的千方百计向银行套取现金,用以支付不合理开支等等。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认真清查和纠正各种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所有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都要在各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今年十一月底前对本单位的现金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各主管部门应组织力量,在本系统深入广泛地宣传《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真学习和落实。对所属单位的自查情况要进行复查。复查面不得少于30%。

  二、所有单位都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帐目,坚持逐笔记帐,日清月结,做到帐实相符。过去现金帐目不健全的,要在今年十一月底前整改完毕。

  三、一个单位只准在一个银行开立现金结算帐户。过去已发生多头开户、多头取现的要立即清理,确有特殊原因,需主动向开户银行申明核准,不准借故隐瞒或拖延。

  四、超限额保留的现金(包括分散保留的小金库),要立即送存开户银行。今后如仍有现金库存超限额现象,将由银行按规定查处。要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现金库存限额的规定,尚未核定库存限额或原限额偏低的,应主动向开户银行申请核定或调整。

  五、一切不符合现金管理制度的现金收支活动,必须立即停止。

  六、单位销货款收入和一切经常性业务收入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得任意坐支挪用,确实需要坐支的单位,需经开户银行审批,按规定通过现金帐反映并向银行如实报送。

  七、任何单位不准开出或收进购货证等类似的变相货款;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流通。

  八、今年十一月底前,凡各单位经过自查,发现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已及时纠正的,可不予追究。

  九、各开户银行应组织力量,协助和督促开户单位做好现金管理的自查工作。要针对自查中的问题及时搞好库存限额的核定、调查及订立坐支协议等。发现开户单位在十二月一日以后仍然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开户银行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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