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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涉及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 发文字号:津地税企所[2012]3号
  • 发布日期:2012.10.09
  • 实施日期:2012.10.0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企业所得税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涉及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企所〔2012〕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滨海新区第一至第六税务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纳税服务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关于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在地税局办税窗口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时,对企业按代开发票金额8%的应税所得率(实际税负2%)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按2%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所得税由地税局负责征管的纳税人,在项目地缴纳的所得税,在注册地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减除,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如发生超缴,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注册地地税局受理纳税人退税申请,纳税人应提供项目地入库完税凭证及其他相关退税资料。


  二、注册地地税局对纳税人退税申请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应退税金额并办理退库手续,同时向注册地国库提供项目地入库完税凭证等资料复印件。

  201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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