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专用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市[2007]923号
- 发布日期:2007.12.20
- 实施日期:2007.12.2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房地产评估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专用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管理,规范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市实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制度。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主管部门。
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负责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专用章的刻制、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房地产估价师提供房地产估价服务,应当在房地产估价中介服务合同,及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中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到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申请领取执业专用章,并提交《天津市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专用章申请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
执业专用章由房地产估价师保管和使用。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将执业有效期内签章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按年度填写《天津市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情况登记表》,并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加盖公章后报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持有专用章的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放部门收回专用章并公告:
(一)撤销或依法被吊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
(二)脱离房地产估价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达两年以上者(含两年);
(三)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估价机构执业;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伪造、涂改专用章,房地产估价师转让、租借专用章;
(五)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或支付回扣进行不正当竞争;
(六)与委托人串通出具不实估价报告;
(七)出现重大估价失误累计达两次;
(八)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并收取费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专用章暂行管理办法》(津房市[2004]149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专用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2007]923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专用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天津市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专用章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管理,规范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市实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制度。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主管部门。
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负责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专用章的刻制、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房地产估价师提供房地产估价服务,应当在房地产估价中介服务合同,及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中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到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申请领取执业专用章,并提交《天津市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专用章申请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
执业专用章由房地产估价师保管和使用。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将执业有效期内签章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按年度填写《天津市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情况登记表》,并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加盖公章后报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持有专用章的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放部门收回专用章并公告:
(一)撤销或依法被吊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
(二)脱离房地产估价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达两年以上者(含两年);
(三)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估价机构执业;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伪造、涂改专用章,房地产估价师转让、租借专用章;
(五)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或支付回扣进行不正当竞争;
(六)与委托人串通出具不实估价报告;
(七)出现重大估价失误累计达两次;
(八)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并收取费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专用章暂行管理办法》(津房市[2004]1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