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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公仆接待日”和“公仆走进直播间”活动两个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5]51号
  • 发布日期:2015.07.13
  • 实施日期:2015.07.1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公仆接待日”和“公仆走进直播间”活动两个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5〕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公仆接待日”和“公仆走进直播间”活动是密切联系群众、保障民计民生的重要载体和服务品牌,创办至今累计为群众解决各类生产生活问题10万余件,得到人民群众的充分认可。为规范流程,加强管理,提高为民服务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人民政府“公仆接待日”活动管理规定》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公仆走进直播间”活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这两项为民服务的品牌活动,切实发挥两项活动对于了解民情、化解民忧、疏解民怨的积极作用;要加强领导,落实本单位参与此项活动的具体组织承办部门,并明确1名处级领导干部负责此项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予以支持;要选派工作能力突出,业务知识扎实,沟通表达能力较好,事业心、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办理此项工作;要积极组织本单位参与此项活动的具体承办部门和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两个管理规定内容,熟悉工作流程,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限要求,以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组织实施好“公仆接待日”和“公仆走进直播间”活动。

  2015年7月13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公仆接待日”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开展好市人民政府“公仆接待日”活动,推进活动组织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公仆接待日”活动(以下简称接待日活动)是在每月的“公仆接待日”时间,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市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负责同志亲自接听群众来电,直接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为民排忧解难,新闻媒体同时予以跟踪报道的一项为民服务活动。


  第三条 “公仆接待日”为每月第一个星期二,接待日活动在当日9:00至11:30举行。当日如为法定节假日,则取消当月接待日活动。


  第四条 接待日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并指定职能部门负责接待日活动的具体落实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参加接待日活动的人员范围包括:市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市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负责人。


  第六条 参加接待日活动的各单位应当指定职能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接待日活动,并将本单位指定的具体组织承办部门及负责人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如作调整,应当在下一次“公仆接待日”前1星期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


  第七条 参加接待日活动单位的具体组织承办部门负责本单位接待日活动的组织、保障、服务和群众反映问题的督办落实工作。


  第八条 参加接待日活动的单位在每年年底前应当制定本单位下一年度接待日活动计划和参加接待日活动领导值班表。


  第九条 天津日报、今晚报、每日新报和渤海早报等媒体至少在接待日活动前1天,公布参加活动的单位领导姓名、职务和电话号码。


  第十条 参加接待日活动的单位对市政府办公厅转办的群众来电和来信所反映的问题,应当在10天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市政府办公厅。


  第十一条 参加接待日活动的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市政府办公厅组织的接待日活动的相关新闻宣传工作,以及新闻媒体对群众所反映问题后续处理情况的跟踪报道。


  第十二条 参加接待日活动单位的具体组织承办部门应当做好接待日活动有关情况的登记和管理,每次接待日活动的当日18时前,将相关信息报市政府办公厅。


  第十三条 接待日活动对群众反映的已进入诉讼、行政复议、信访复查复核等法定程序的事项,以及涉及军队、武警部队管辖的事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解答处理。


  第十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参加接待日活动的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情况,纳入其行业管理部门绩效考核范围。


  第十五条 参加接待日活动的单位因工作失误导致群众投诉等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市政府办公厅将适时予以通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公仆走进直播间”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开展好市人民政府“公仆走进直播间”活动,推进活动组织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仆走进直播间”活动(以下简称直播间活动)是以“政府服务、舆论监督、权威发布、百姓建言”为宗旨,定期请市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走进天津新闻广播直播间,解读政策规定,介绍重点工作,现场受理、解答听众反映问题,听取百姓意见、建议的一项为民服务活动。


  第三条 直播间活动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三上午8:30至9:30。如有专题活动安排,可扩展为星期一至星期五。当天如为法定节假日,则取消当天直播间活动。


  第四条 直播间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并指定职能部门,负责直播间活动的具体落实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直播间活动的承办单位主要包括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涉及政府服务、公共服务、重要政策、民计民生的市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六条 天津新闻广播根据重点工作和阶段性热点,草拟每季度直播间活动计划,报市政府办公厅统筹协调安排。


  第七条 各承办单位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安排,根据所承办直播间活动主题,指定本区县或本单位的具体职能部门和联系人,确定分管局级领导及业务处室负责同志参加直播间活动。在直播间活动前3天,将参加人员名单及书面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厅。


  第八条 承办单位因特殊原因,需对直播间活动安排进行调整的,须在收到承办直播间活动通知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承办单位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可以根据宣传节点、纪念日,或全国性、全市性重点工作,提出下一季度承办计划,报市政府办公厅统筹安排。


  第十条 承办单位负责督办、落实直播间活动期间受理的听众所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在直播间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市政府办公厅。


  第十一条 天津新闻广播对每期直播间活动的热点、重点问题,应当安排记者进行跟踪报道。


  第十二条 承办直播间活动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情况,纳入其行业管理部门绩效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在直播间活动中因工作失误导致群众投诉等问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市政府办公厅将适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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